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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玉器遭遇无资质公司欺诈 法院:退还检测费并按三倍赔偿

发布日期:2016-05-19    作者:110网律师
先生从网上找到一家“专业”的玉器鉴定公司,便带着自己的玉器前来检测,花费5000元,得到检测报告。但事后他发现这家检测公司并无检测资质,先生认为该公司欺骗消费者,告上法庭要求还钱,并作三倍赔偿。青浦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支持了陈先生的诉求。
【案情回放】
先生平时喜欢收藏,尤其偏爱玉器。但他对自己的一块和田玉的品质吃不准,想到专业机构去检测。于是,他在网上搜索玉器鉴定机构,一个醒目的宣传进入他的眼帘,一家“凯神检测技术公司”,号称有国内最先进玉器检测仪器,有国内外的专家顾问,技术专业而权威。这让陈先生很欢喜,他觉得此公司硬件和软件都不错,应该靠谱,便于2015年2月8日带着心爱的玉踏上了检测之旅。
当日的检测做的很快,陈先生拿到报告后向对方支付了5000元的费用,但对方并未给发票,“正规的企业怎么能不给发票呢”,陈先生有些怀疑,并当即对收费较高和不开发票事宜提出异议。但对方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和处理。之后,陈先生得知这家公司因所谓的拥有国内外检测专家顾问等为虚假宣传,于同年3月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处罚。这坐实了他对凯神公司的怀疑,4月起他对凯神公司收费、宣传、检测资质等问题进行投诉、举报。6月,凯神公司被查实没有相关检测资质,再次被行政处罚。
虽然其违法行为得到了制止,但陈先生的损失未能弥补,7月,陈先生向青浦区法院起诉,要求凯神公司退还检测费并三倍赔偿。庭审中,凯神公司未作答辩。
【以案说法】
青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被告为扩大公司影响力、增加交易机会进行虚假宣传,此系误导、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原告因信任被告的宣传而将自己的玉器委托其检测,被告在无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玉器进行了检测并出具报告,收取了检测费。据此,法院支持原告要求退还检测费并按检测费的三倍赔偿的诉求,依法判决被告退还检测费5000元,支付赔偿1.5万元。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上海高院网  作者:青浦区法院 罗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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