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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招标投标买卖怎么规定?

发布日期:2016-05-23    作者:都燕果律师
  招标投标买卖既具有的一般,也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招标投标买卖的合同关系是通过招标投程序确定的。(合同法)第172条规定:“招标投标买卖的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无论是商人、公民、还是政府,都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程序与有关当事人缔结买卖合同。
  成都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提示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所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指出卖人在收取一定价款后失去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的,而买受人在支付一定的价款后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二、买卖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所谓双方有偿,是指出卖人和买受人均享有均等的权利和义务,在交易过程中,出卖人的义务,是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的权利,是买受人的义务。如买卖双方在协商一致后,买受人有取得该转让物的物权的权利,出卖人有移交该出买物物权的义务。
  三、买卖合同的主体具广泛性。1、财物的所有权人;2、抵押权人;3、质权人;4、留置权人;5、人民法院;6、行纪人。
  四、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广泛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流通的物品,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五、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对标的物权的转让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是相互的承诺。
  六、买卖合同既可用文字表示,也可用口头表示。买卖双方可将协商一致的承诺用文字形式固定,并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也可经公证后生效。买卖双方对达成一致意见的标的物的物权转移,也可以用口头的形式约定。这种简单、省时,但必须符合“钱货两清”,这种形式适用于标的小、现货交易等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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