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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裁员员工能否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发布日期:2016-05-24    作者:孙超律师
【事件经过】
范某是花花软件公司的程序员,进公司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为期两年的竞业限制期限,同时合同还约定了五万元的竞业限制违约金。
然而范某才进入公司不到三个月,公司就因为经营状况的恶化宣布裁员,范某即在裁员之列。失业后的范某受到竞业限制的约束,两年内不能到其他软件公司就职,而他除了擅长编程外没有别的求职优势,因此在经济上陷入了窘境。
虽然花花公司给了范某一笔补偿款,却远远不够他两年的生活开销。如果范某违约到其他软件公司求职,还要承受高达五万元的违约金。那么范某将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呢?
【法律解读】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这项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保证用工市场处于一个相对合理健康的工作环境,以免出现公司互相挖角的恶性竞争。
竞业限制条款可以限制终身么?
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为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尤其是商业秘密,但这并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肆意限制劳动者的手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竞业限制条款不可以限制终身,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即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条款自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两年自动解除,对劳动者不再具有约束力。否则它就会成为资方控制职工再就业的工具。
受竞业限制约束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补偿金吗?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劳动者可以请求有劳动争议处理管辖权的相关部门确认这份“竞业限制” 条款无效。若“竞业限制”条款失效,选择新单位工作时,劳动者仍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范某和花花软件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两年的竞业限制期限和五万元的违约金,这些都是合法的。然而未约定补偿金却成了合同的致命伤。范某可以要求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给他相应的补偿金。如果公司拒绝支付补偿金,那么范某则无需遵守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可应聘另一家有同类业务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
综上,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且经济补偿的支付应当是员工离职后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所涉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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