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禁止员工任职期间另开公司
发布日期:2015-01-27 作者:孙心远律师
法庭上,德众万全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显示公平的问题。刘女士于在职期间出资设立聚德阳光公司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的规定。因此不同意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主张其对成为聚德阳光公司的股东并不知情,工商注册材料上的名字并非其本人所签,且其身份证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用于聚德阳光公司的工商注册手续。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出借身份证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刘女士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并认定刘女士参与发起设立了聚德阳光公司。
虽该公司工商注册材料上刘女士的名字并非其本人所签,但该材料中刘女士的身份证件属实,且刘女士作为该公司股东及董事的资格已经工商行政机关予以核准。鉴此,刘女士在与德众万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参与发起设立聚德阳光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的约定义务,其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因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故法院将根据刘女士的过错程度酌定其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最后,法院判决刘女士向德众万全公司支付同业禁止违约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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