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诈骗罪案例罪轻辩护无罪辩护案例
发布日期:2016-05-24 作者:赵尚晓律师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下旬,被告人吴某对被害人段某等人虚构能为段某正在服刑的亲属减刑等事实,以收取“活动费”为名,骗得被害人段某人民币2万元。2010年1月被依法刑事拘留,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向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价值】
被告人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律师办案】
海耀律师接受被告人委托后,仔细研究案情,充分利用各种渠道收集证据,在庭审阶段提出:被告人吴某系初犯,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在亲友帮助下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且预缴了罚金,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海耀律师的这一辩护意见,最终对被告人予以了从轻处罚。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法院判决】
被告人犯诈骗罪,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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