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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买食品标签不当是否可以要求十倍赔偿

发布日期:2016-05-25    作者:王丽侠律师
消费者索赔的赔付标准提高,消费者的维权热情也将上升,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保障。关于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能够调动更多的消费者站出来维护自己权益和打假冒伪劣产品的热情并进行投诉。现在许多商家也已经认可了"十倍赔偿"的条款,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个利好消息,同时也强化了商家的质量把关意识。
【案例简介】
一消费者网购12瓶玛咖片,发现该商品标签不当,遂在再次购买150瓶后向商家提出十倍赔偿要求。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消费者李某第二次购买的150瓶玛咖片未获十倍赔偿。
消费者李某通过天猫购物平台以每瓶188元的价格向云南某公司分两次分别购入玛咖片12瓶和150瓶。之后,李某以该产品属于新资源食品,违反卫生部《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年第13号),未标注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以及食用限量为由,诉至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主张云南公司对其支付价款给予十倍赔偿。经查,李某已消费2瓶,期间,拒收云南公司向其更换的符合标签要求的相同产品162瓶。一审法院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至赣州中院。
赣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实质和形式标准要求。涉案产品含有新食品原料玛咖成分,卫生部2011年第13号公告明确要求,应当标注不适宜使用人群和食用限量,但涉案产品并未标注。该标注缺失应认定为标签不当,对不适宜食用消费者可能会造成健康危害。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李某十倍赔偿请求可以支持。对于赔偿价款,该院认为,李某在第一次购买涉案产品后,应当知悉产品标签不当及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仍继续购买150瓶相当于其个人20年食用量的相同产品。李某并非经营者,亦未指明购买用途,又拒绝更换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同产品,应认定其第二次购买行为主观上存在获取高额赔偿款的明显故意,若对其第二次购买行为支持十倍赔偿,有违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
据此,法院对李某第一次购买的12瓶玛咖片支付价款2256元支持十倍赔偿,对其第二次购买支付价款28200元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李某退回剩余160瓶玛咖片,云南公司退还李某购货款30456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注:本文案例来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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