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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之后无罪判决

发布日期:2016-06-04    作者:高冬竹律师
  江苏省某市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3年,被告单位江苏省某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为在某县境内推广其生产的插秧机谋取竞争优势,以支付服务费的形式向某县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站支付好处费计361200元。被告单位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1条第1款、第2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江苏省某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委托江苏得望律师事务所高冬竹律师为其辩护人。高冬竹律师受托后立即仔细阅读案件卷宗,查阅法律法规的规定,赶赴几百公里之外的被告单位调查案情,收集证据。凭借其担任江苏省第八、九、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组成员熟悉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优势和曾长期在省级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在省级海关从事刑事侦查工作的经验,认为被告单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果断决定对本案作无罪辩护。
在法院庭审中,高冬竹律师以确凿的案件证据和充分的法律依据证明:被告单位于2011年、2012年向某县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站支付共计322200元服务费的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不构成对单位行贿罪。2013年向某县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站支付39000元服务费虽然不合法,但是数额远未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犯罪的起刑点和立案标准,也不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江苏省某市某县人民法院采纳了高冬竹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于2016526日依法判决:被告单位江苏省某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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