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一方婚前付首付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
发布日期:2016-06-05 作者:石志忠律师
伍女士,1987年出生,本人于2014年结婚。夫妻二人还没有孩子,共同财10万元,房子是男方婚前付首付购买,房产证是男方名字,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咨询如果离婚,本人能争取到哪些权利?
律师解答:本案对于财产主要涉及两部分,一是对于存款部分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如果通常情况下,离婚时,一人一半,这是没有争议的。二是对于男方婚前买房,夫妻双方婚后还了部分贷款的房屋,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是“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而婚姻法第三十九第一款的规定是“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综上,法律尊重当事人对财产的处分权,赋予了夫妻双方对房产的协议处理权,如果协商自愿处理,法律也不干预;但如果协商不成,此房产则可判决归男方所有,男方另行给伍女士补偿。并且具体处理时,法律赋予法院一定的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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