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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怀孕不能休产假 辞职还被扣钱合法吗?

发布日期:2016-06-07    作者:单义律师
【新闻案例】

日前,微博网友发文自称河南省商丘市尚博学校的一名女教师,因为怀孕准备休产假,却遭到学校拒绝,无奈之下提出辞职,但是在结算工资时,却被以违反劳动合同为由扣除800元。记者查看了这位网友晒出的劳动合同,其中“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中写明,作为甲方(尚博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保证乙方(女教师)的休息权力,但是同时在下方进行了补充,“育龄女教师根据教学要求,如本学年打算要孩子的最好在下学期,如果在上学期怀孕者而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者或其他原因,本学年下学期不能继续工作或中途辞职者,需承担其他教师的代课费和招聘费共2000元。”(来源:中国新闻网)

【律师点评】
李华阳律师:《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产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国务院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本案中,女教师与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侵犯了女教师的生育权,违反了《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劳动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另外校长刘柱建议怀孕女教师办理停薪留职,待恢复教学之后再照常发工资的说法也是不合法的。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依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且按照《社会保险法》怀孕女教师还应当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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