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过户
发布日期:2016-06-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不论房产什么情况都需要征收全额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6月29日发布了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 :
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中“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同时废止。
相关法律问题
- 父母诉讼离婚赠与房产过户问题 3个回答5
- 不是直系亲属,可通过赠与过户农村屋吗 1个回答0
- 因受赌案需退还款因钱不够,他有父母赠与一房产过户在自已名下现 2个回答0
- 农村房子父母赠与给子女过户要收税吗? 0个回答10
- 父母把农村房屋赠与给我30平米分户,现在有公证书,请问一下我这种还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