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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办理过户,赠与可以撤销

发布日期:2016-04-22    作者:熊敏律师
 4年前,63岁的陈连秀将一套70多平方米的住房送给“侄儿”李代兵。去年11月,陈连秀声称自己被骗了,要求李代兵还房,但4年过去了,房子能要回来么?昨日,记者从大渡口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赠与合同,也就是说,陈连秀讨回了自己送出去4年的房子。
出于同情心赠房给侄儿

记者采访了解到,18年前,陈连秀与住在大渡口跳蹬镇的王明义谈起了恋爱。王明义无儿无女,二人交往不久,陈连秀就搬到王明义家一起生活。两人虽然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之间的感情非常好。1997年,王明义向大渡口区城乡建设管委会申请,将自己名下居住那套70多平方米的房子进行所有权登记,除了自己的名字,还登上了陈连秀的名字。

2000年,王明义去世。次年,王明义的母亲也去世,那套70多平方米的房子实际归陈连秀一人所有。然而,王明义去世后,陈连秀搬到九龙坡区居住生活。虽然陈连秀未与王明义登记结婚,但王明义的侄儿李代兵仍旧称呼她为“舅妈”。

据陈连秀向法院表示,2008年11月,李代兵声称自己生活困难,没有住处,希望陈连秀将王明义留下的房屋交给他居住。出于同情心,且考虑到房子空着没人住,陈连秀便答应了,将房屋赠与给李代兵。随后,在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陈连秀与李代兵签订了一式三份的送房协议书,其中一份由村委会存档保管。

 4年后突然起诉讨房子

去年11月,陈连秀突然找到李代兵,要求李代兵归还房产,但遭到对方拒绝。随后,陈连秀将李代兵告到了大渡口区法院。

日前,大渡口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陈连秀称,赠房时她并不了解李代兵的真实情况,“我是最近才得知他的生活其实不困难,他每月工资几千元,而且他还买了房。他完全是利用我的同情心,故意欺骗我。”

对于陈连秀的说法,李代兵的代理人表示,当初签订赠房协议,是出于双方自愿的真实意思表达,合法有效,而且李代兵当时确实没有住房,陈连秀基于这个原因才赠房给李代兵,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同时,时间已经过去4年了,依据《合同法》的1年撤销权期限,早已过了诉讼时效,请法院驳回陈连秀的诉求。

房子没过户可随时撤销

昨日,记者从大渡口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宣判,判决撤销陈连秀与李代兵4年多以前签订的送房协议。

法官介绍,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由于房屋产权的变更需经登记才发生效力,未经登记,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则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李代兵在接受赠与后,由于没有进行过户登记,房子的产权没有发生转移,而且陈连秀对李代兵的赠与不符合“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赠与”的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发生转移之前,陈连秀要求撤销赠与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她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不受《合同法》第75条关于1年撤销权期限的限制。所以,法院判决准予陈连秀撤销送房协议。(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链接

《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可撤销内容的规定:

第186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192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195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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