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查看资料

“魏则西事件”中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6-06-14    作者:110网律师
“五·一”小长假期间,几篇关于“魏则西”的文章引起极大关注。文章的大致内容是:身患滑膜肉瘤的21岁大学生魏则西通过百度搜索到莆田系参与承包的北京武警总队第二医院,后在该院用不靠谱的“生物免疫疗法”治疗,说是能留住魏则西生命20年,却在其家人花尽了20多万元费用治疗几个月后,遗憾离世。文章直指百度、涉事武警医院以及政府监管不力等因素,害得可怜的魏则西及其家人人财两空、欲哭无泪。




目前该事件的真相尚有赖于官方的调查。但令人感到困惑和无力的是,随着事件被一点点解剖,我们尚未看到谁为这起悲剧买单,甚至连明确的、真诚的道歉都没有。这里仅根据文章提供的相关信息,假设信息为真的情况下,对有关各方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谈点个人看法。


首先谈谈涉事武警医院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为一家部队三甲医院,军委3月份下发通知,军队3年内停止一切有偿服务,在众多军队医院情结人的呼唤下,军委依然明确“未来军队医院在完成军队医疗任务前提下,将继续为地方人员提供服务”。可见,军队优质医院继续为地方提供医疗服务已经没有悬念。但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军队医院对外开展医疗活动,都应遵守国家广告、医疗等相关法律法规。


军队医疗机构也不得作虚假广告宣传,若涉事武警医院真的发布了所开展的生物免疫疗法是“同美国斯担福医学院的合作项目”,用的是“斯坦福的医学技术”等虚构广告内容,根据《广告法》规定,工商部门最高可处广告费用5-10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可处100-200万元罚款,并可由卫生行政部门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且不说“免疫细胞治疗”早已被美国医疗界否定,我国某些医疗机构还把它当作富贵显得多么可笑,单就国家卫计委《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将“免疫细胞治疗”限定在临床研究范畴,医院可开展临床研究,但原则上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此,涉事武警医院当然也应当遵守。该医院是否对魏则西告知了该治疗为临床研究试验项目,满足了患者的知情权?若没有详尽告知并让患者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也是一种医疗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还应明确,医院临床科研试验项目,疗效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患者愿意配合试验也是在为科研作贡献,故医院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若涉事武警医院真的为此收取了20多万元治疗费用,在法律上即成立了“不当得利”,魏的家人可以依法请求医院返还其不当得到的利益。


还有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早就要求,公立医院不得对外承包。涉事武警医院不仅是公立医院,还是姓“军”的公立医院,主要为保障军人医疗而存在,更不得对外承包。承包人承包下医院或科室以后当然仍然以发包武警医院的名义对外开展诊疗活动,这时若出现医疗侵权,理所应当地应由承包者与发包的武警医院对被侵权人(患者)承担连带责任。


再谈谈百度公司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百度推广使用付费模式,与莆田系等医疗承包商合作,通过设定关键词等方式,帮助百度用户找到相关医疗机构,进而让医疗机构的广告内容被百度用户看到。这种方式的广告性质至为明显,海淀法院2013年审理相关案件时还曾为此发出司法建议书,认为“百度推广相关结果不仅区别于网名提供的相关解答被排位在优先位置,而且百度推广用户的相关网站内容被突出显示,并含有介绍第三方网站所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介绍内容。以上情形具有上述《广告法》第2条规定的广告的相关性质”,但工商部门一直未有明确定性。
从“魏则西事件”来看,魏则西在百度上搜索第一条即为武警医院的生物免疫疗法,若百度推广被认定为对本事件当事医院虚假广告推波助澜,则根据《广告法》,工商部门可对其没收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5-10倍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给予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处罚。而且广告法还规定,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发布或者作推荐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百度明知涉事医疗机构的广告内容虚假仍然发布,即应与广告主即涉事武警医院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撇开百度推广的广告性质,百度无疑也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百度知道涉事医院利用其网络服务侵权后,采取断开链接的方式是正确的,而不是有些网友所称的逃避责任。因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有关侵权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涉事医院不是百度的一般网络用户,而是其合作单位,百度与其有直接或间接的合同关系,无论是基于公司社会责任,还是基于合同当事人的主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百度公司都应当对相关合同履行的后果承担更多事前审查而不是事后审查的法律义务。故有人认为百度审查涉事医院为三甲医院亦足的观点值得商榷。


最后谈谈有关监管部门的责任,其实这才是问题的核心。卫生部门对涉事武警医院之类的违法违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相关工商部门迟迟不对百度推广予以广告定性,不对莆田系等通过百度发布虚假医疗广告进行认定和查处,网信主管部门对网络中的混乱状态的默认,形成了一个“系统工程”。


正是这种体制性不作为,而且不作为也没有任何问责后果的体制机制,才是“魏则西”类悲剧屡屡发生的关键因素所在。现在,国家网信办、国家卫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成联系调查组,已对百度展开调查。我认为,岂能只对百度展开调查,应借此机会对整个莆田系医疗承包和虚假宣传、百度不良推介等各个环节全面展开调查,并因此启动真正意义上的医疗体制改革,才能使“魏则西事件”所反映的体制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作者:刘昌松律师,来源:作者搜狐博客,原文地址://liuchangsong1.blog.sohu.com/321798364.html?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1&ADUIN=64893173&ADSESSION=1462335904&ADTAG=CLIENT.QQ.5437_.0&ADPUBNO=26517)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微网测试号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