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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如何优先照顾女方利益律师经验指导

发布日期:2016-06-16    作者:庄荣华律师
  诉讼离婚律师成功离婚分割财产         【浦口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长期分居,但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女方因无法与男方协议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孔慧萍副庭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我方分得男方婚前房产婚后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
81843元。
   3、双方各人名下财产及债务归个人所有。
   4、双方再无纠纷。  
   5、本案诉讼费全部由男方承担。
  
律师点评:
   【
本案的案件结果不仅完成了快速离婚,同时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全部一次性解决完毕,在财产分割过程中也极大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开庭过程中,每一次庭审被告均认为这些婚后还贷部分仅仅属于其个人还贷部分,不属于个人财产不可分割,同时在财产分割过程中拒绝向法庭提供房屋总价、剩余还贷部分、本金部分、利息部分、以及剩余本金数额,另外男方买房较早,因此此次分割房屋需要核实结婚之时的房价以及房屋的现价,因此这些部分均系本案处理财产问题的关键问题,如果无法核实,那么会影响本案的实质处理。
    庄荣华律师在本案诉讼处理过程中,提供了各种法律意见的分析,同时配合承办法官努力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分析各种方案的利弊情况,最终在第二次开庭之时全面核实完毕所有关于房屋的方方面面情况,以供法庭最终判决分割的具体数额。
     再者,本案男方房屋买于婚前,但是在婚后的时候男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了一部分婚前买房的借款,因此该部分还款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供分割,同时,庄荣华律师又提供了一部分诉讼过程的庭审笔录来证明这个情况,最终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在最终的判决主文中得以体现,帮助当事人尽可能的分得多一些利益。
    每一个快速离婚案件,都需要专业的婚姻律师为该案特殊打造一个律师策略,律师都需要为其精心准备相应的离婚策略进行处理,被告很容易就习惯性答辩不同意离婚,不论双方感情到达何种程度,不同意离婚似乎已经是离婚案件的一种常见现象,为此代理原告的律师更需要了解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分歧焦点,才方便制定更为有效的诉讼律师意见。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快速调解离婚,我方当事人在委托之时非常担心对方不出庭或者拒绝接受法院的传票或者文书等。但是庄荣华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和协调,很快法院安排了开庭的时间,同时与对方进行了有效的庭前沟通,梳理了相应的离婚当事人的思路和情绪,为开庭过程中解决双方的离婚争议做好铺垫。
    
庄荣华律师灵活运用证据规则,最终在证据、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律师策略的系统代理下,成功处理了此次复杂的离婚纠纷。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庄荣华律师长期代理婚姻家庭诉讼案件,浦口区离婚案件代理数量也比较】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浦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1988年生,汉族,住浦口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84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慧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登记结婚。双方因性格不合,价值观、消费观存在巨大分歧,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恶化,双方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B辩称,答辩人与原告婚前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因性格、价值观、消费观存在诸多差异,导致双方矛盾激化,无法调和,答辩人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于2012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X月X日登记结婚,双方无子女。现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另查明,被告B于2008年购买浦口区江山路威尼斯水城房屋,房屋面积91.01平方米,购买价为397577.2元,贷款26万元,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自2013年双方登记结婚后至2015年8月,双方共同偿还上述房屋贷款66082. 62元,已还房屋利息44268. 77元。剩余房屋贷款186685.6元。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上述房屋2013年价格为每平方米约9600平方米,现房屋价格为每平方米12000元。婚后被
告偿还其婚前债务15000元。再查明,2014年8月6日,原、被告在江苏省鼓楼区公证处签署抵押房屋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内容为浦口区江山路威尼斯水城房屋所有权人增加配偶A,A同意共同承担偿还贷款责任。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房屋产权证书,银行明细、( 2014)宁鼓证民内字第2 01 2号公证书、结婚证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请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应予准许。浦口区江路威尼斯水城房屋系被告B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应属被告婚前财产,归被告所有。但因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被告应返还原告共同贷款部分的款项并应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经庭审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结婚,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应从结婚时起算,根据原、被告婚后共同还贷金额,结合房屋增值收益,双方应分割的共同还贷部分房屋增值利益为82603.3元,故双方应分割的增值利益及贷款金额为148685.9元,被告B应给原告A74343元。原告陈述上述房屋已依法公证变更登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上述房屋虽经公证增加原告为共同所有人,但该公证事项系用于抵押房屋变更,并非产权变更公证,且未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故上述房屋仍属被告婚前财产。原告陈述婚后被告用家庭财产偿还其婚前债务15000元,要求追偿。本院认为,被告婚前所借债务属其个人债务,婚后被告用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原告要求追偿,本院可以采纳,被告B应给付原告A725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浦口区江路威尼斯水城房屋归被告B所有,贷款由其偿还;
    三、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A818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0元由被告B负担。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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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律师成功离婚分割财产    【浦口区离婚案】首次诉讼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但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女方因无法与男方协议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汪汇中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我方分得夫妻共同房产折价款35万元【该房屋仅有房屋买卖合同,未办理房产证】

   3、双方各人名下财产及债务归个人所有。
   4、余略。 
  
律师点评:
   【
本案的案件结果不仅完成了快速离婚,同时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全部一次性解决完毕,在财产分割过程中也极大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开庭过程中,被告较不配合,对于我方要求分割房产等一些系列要求均不予配合看,对于房屋的价格,分割的方案等等都不予配合,同时通过被告的答辩言语也没有要求维系夫妻感情,但是被告也不愿意明确表示同意离婚,这给我方当事人增加了一些诉讼困难。
    庄荣华律师在本案诉讼处理过程中,提供了各种法律意见的分析,同时配合承办法官努力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分析各种方案的利弊情况,最终在第二次开庭之时全面核实完毕所有关于房屋的方方面面情况,以供法庭最终判决分割的具体数额。
     本案双方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确实处理起来有一定的障碍,但是庄荣华律师并没有放弃给当事人争取解决的机会和途径,庄荣华律师仍然不断与对方当事人尽力沟通和分析处理的方案和结果,最终争取到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
    每一个快速离婚案件,都需要专业的婚姻律师为该案特殊打造一个律师策略,律师都需要为其精心准备相应的离婚策略进行处理,被告很容易就习惯性答辩不同意离婚,不论双方感情到达何种程度,不同意离婚似乎已经是离婚案件的一种常见现象,为此代理原告的律师更需要了解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分歧焦点,才方便制定更为有效的诉讼律师意见。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快速调解离婚,我方当事人在委托之时非常担心对方不出庭或者拒绝接受法院的传票或者文书等。但是庄荣华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和协调,很快法院安排了开庭的时间,同时与对方进行了有效的庭前沟通,梳理了相应的离婚当事人的思路和情绪,为开庭过程中解决双方的离婚争议做好铺垫。
    
庄荣华律师灵活运用证据规则,最终在证据、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律师策略的系统代理下,成功处理了此次复杂的离婚纠纷。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庄荣华律师长期代理婚姻家庭诉讼案件,浦口区离婚案件代理数量也比较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浦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1988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87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会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后自由恋爱,2012年2月23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3日生一女C。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C由被告B自行抚养。
    三、位于本区旭日上城X室《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权利归被告B所有,原告A于2015年11月15日前配合被告办理上述房屋的相关产权手续,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苏A本田商务车一辆归被告B所有。对于上述房产和汽车,被告B于2016年2月1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A人民币35万元。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5090元,减半收取2545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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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丈夫婚前房产-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增值部分
               【特殊照顾女方利益】
                   【六合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离婚分割夫妻共同房产的民事纠纷,男方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强调房屋系其婚前购买并婚前支付首付款,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被告女方。

审理结果:
1、男方双方离婚;
2、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房屋折价款13万【照顾女方利益】;
3、【略】

律师点评: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引用《婚姻司法解释三》,为当事人再次成功代理离婚财产分割案,庄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至六合区房产局档案室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发现了房屋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但婚后有部分是夫妻利用共同财产来偿还的,据此在把握很多优势的证据下,进行多方面的举证质证,以及对房屋整体价格的认定,终对该套男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为委托人争取到合法相应的份额利益   
     本案庄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男方婚前房产的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增值部分,庭审中律师建议法庭考虑男女经济择业能力悬殊,恳请法庭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时,特殊考虑到女方的利益,来实现婚姻法对女性的特殊保护,最终法院判决多分了相应的财产给予女方,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2012)六沿民初字第号
     原告孙某,男,1974年生,住本区宝润花园。
     被告程某,女,1975年生,汉族,贵州某公司职员,住本市雨花台。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11日结婚,并于2007年2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孙小某。由于被告性格偏执古怪,婚后不久双方即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且被告对原告长期冷暴力。2010年3月被告带孩子搬到雨花台区租房居住至今,并阻止原告看望孩子。原告多次与其协商,劝其回心转意未果。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略】。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与被告程某于2004年月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07年2月9日生育一子名孙小某。原、被告结婚后不久即经常因家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长期不和。2010年3月起,被告从家中搬出,带孩子居住于雨花台区,二人分居至今。
    另查明,原告于2004年10月23日购买本区宝润花园房屋一套。房屋总价221290.47元,首付款71290元已由原告于2004年10月23日支付,其余15万元为贷款,目前尚余54000余元未还。该房屋现登记于原告名下。庭审中,双方同意按照每平方米6000元价格计算房屋现值。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宁房权证六转字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契约、首付款收据、抵押贷款合同、交通银行客户交易明细、还款计划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抚养子女方法等原因经常争吵,夫妻关系长期紧张,目前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人经调解和好无望,应准许离婚。双方所生之子,从原被告各自抚养能力与条件等方面考虑,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出发,由原告抚养为宜。
    原告名下的本区宝润花园房屋,系原告于婚前签订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部分贷款。在双方就房屋产权不能协商一致时,该房屋产权依法归原告所有更为适宜,但双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由原告对被告进行补偿。经测算并考虑照顾女方利益,本院确定其补偿1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孙某与程某离婚。
二、本区宝润花园房屋一套,归孙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孙某负责偿还,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程某支付补偿金130000元。【余略】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元,由孙某、程某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同时应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33401059040001276。
 
                                                          代理审判员  王珉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  吕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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