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核,成功推翻原事故责任认定
2015年6月5日0时许,方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于厦门市海沧区翁角路霞飞路路口与庄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2015年7月7日,经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沧大队认定:方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庄某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本次事故责任各方过错如下:
1、当事人方某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醉酒驾驶车辆行经由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控制。
2、当事人庄某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控制且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并且在事故后未保护现场,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肇事逃逸。
方某某在拿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后立即向本律师求助,本律师在详细分析了该份事故责任认定书,参照相关交通责任划分相关法规后,认为该责任划分存在一定争议。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结合本案各方过错, 方某某虽存在一部分过错,但庄某某肇事后逃逸,应当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以上责任。
后本律师立即起草《道路交通事故行政复核申请书》,并与方某某一同至厦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递交该申请。
2015年8月27日,经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沧大队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最终判定方某某与庄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
根据本律师的办案经验以及厦门市交通事故重新复核率,交通事故中申请复核最终改变责任认定的案件少之极少,本次事故责任能够重新认定,不仅仅是对本律师工作之肯定,更意味着相关部门更加规范、更加公正。
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后,本律师快速为方某某争取到了足额的赔偿款项,案件圆满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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