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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模“赖账”让人无奈

发布日期:2016-06-30    作者:王景林律师
1980年开始,刘某以200元起家,从事蔬菜种植,事业一路高歌猛进,他在国内成立了集团公司,在北京、上海、武汉等地设立了分公司,并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其集团公司成为国际种子联盟(ISF)在中国的唯一会员单位。鉴于他本人的突出贡献,他先后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中国五四青年奖章”、“全国科教兴农标兵”、“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农民”、“全国农村科普先进工作者”、“四川省劳动模范”、“四川省十大杰出青年”等光荣称号。公司发展过程中,向债权人借款730万元到期不能偿还,债权人凭法院胜诉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刘某曾答应法院分期偿还,但事后又没有履行。无奈之下,成都高新区法院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刘某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黑名单”。
能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遵纪守法、诚实信用方面应该比普通人做得更好,按照我们普通人的价值期望,作为全国劳动模范,如果是欠债需要还钱,就是砸锅卖铁也要将欠款还上。但事实没有我们想像的那样,即使是在法院作出了分期偿还的承诺,最终也是没能兑现。正是基于这点,媒体才将此当作新闻事件炒作起来,正好可以迎合当下公众对“执行难”的抱怨。
如果要为刘某说句话,估计是公司发展确实遇到了困难。这几年国家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再加上市场的大浪淘沙,很多企业经过了早些年的高速发展阶段,现在正面临着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瓶颈”,说的不好听点,很多企业到了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如果有新的血液,他们就有可能继续活下去;如果没有新的血液,企业的生命周期也就要结束了,倒闭是很正常的事。
作为身上有过耀眼光环的刘某,肯定不想成为老赖,因为老赖的日子不好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另外,《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相信刘某肯定会有人告诉他这些法律规定,但无奈之下只能选择当回老赖。
执行难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顽疾”,从上到下,都在积极倡导治理执行难问题,呼吁建立诚信机制。我只是弱弱地说句,我们不能只停留在高喊口号上,大家都想看到法院作为最后一道关的实际行动,能否切实扭转执行难的局面,我们每个人都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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