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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当为当事人未雨绸缪

发布日期:2008-08-2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北京甲公司欠苏州乙公司货款58万元,苏州乙公司同意北京甲公司将该笔债务由北京丙公司偿还,三方没有签定债权债务转移等协议书,只是由北京丙公司在苏州乙公司给北京甲公司的对账单上面加盖了北京丙公司的财务章。不久,北京甲公司注销,北京丙公司亦没有支付该笔款项。去年10月,苏州乙公司起诉北京丙公司要求偿还该笔款项。
【办案过程】 本律师接受北京丙公司的委托参与了诉讼。本律师重点从合同法角度分析苏州乙公司提供的盖有北京丙公司财务章的对账单是一张废纸,并不能在北京甲公司、苏州乙公司、北京丙公司三公司或者任意两公司之间引起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消灭。因此,苏州乙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特指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下同)依据。
法院最终驳回了苏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该案能胜诉,并不是说本律师水平比对方当事人的律师水平高,关键是苏州乙公司在债权债务转移时犯了致命错误――图省事没有签定比较完善的书面协议。
决定一个案件最终胜败的是事实,如果因为律师水平而败诉,可以请一个水平高明的律师进行补正,如果因为当事人的原因形成不利的事实,这将是致命的,再高明的律师也无能为力。
因此,做律师首要的任务应当是事前的预防,而不是事后的补救。作为当事人,事前应当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或者咨询律师,如果将来发生纠纷,这将可能决定案件的胜与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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