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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人身损害赔偿案索赔始末

发布日期:2008-09-02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杨某人身损害赔偿案索赔始末
案情简介
200772,四川籍的青年农民工杨某在工友的陪同下来到甘肃省青年农民工法律维权工作站办公室,他要咨询他打工受伤索赔的事,当时,他的一只眼睛完全被白纱布包扎着,显然是眼睛受了伤。宋永强律师接待了他,经初步了解,事实情况是: 2007524起,杨某经其堂兄杨平介绍,给甘肃某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打工,从事架设通信线路工作。200767,杨某在6高的线杆上施工时,反弹回来的线杆碰伤右眼,入住甘肃省人民医院治疗,经过两次手术后,于628出院,但落下了右眼失明的终身残疾。住院期间,某公司支付了医疗费,但出院后推拖责任,拒绝赔偿。查验他的身份证件后,宋律师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办案人对杨某做了详细的询问调查笔录,进一步掌握到如下事实:杨某是由其堂兄杨平叫来工地施工的,他和某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征得某公司施工工地负责人的口头同意,杨某也从杨平处获得劳动报酬,某公司是由刘某投资兴办的私人企业,架设通信线路的工程是从某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某公司)承包的,有无合法资质杨某并不清楚。杨某出院后多次找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某公司称杨平是包工头,应首先由杨平承担责任,与公司无关。
办案思路
针对以上掌握的事实,宋律师经分析认为,虽然杨某和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但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某公司又向杨平推卸责任,所以如按工伤进行索赔,须先行仲裁确认劳动关系,难度极大,且维权时间长,维权成本高,而当时杨某既不能安心回家,又干不了任何事,某公司也不给他发工资,他只好在工友的帮助下维持生活,急切盼望能尽快解决此事。基于这种情况,宋律师便确定了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和程序同雇主某公司进行协商和诉讼的办案思路。
 
调查取证
确定办案思路后,宋律师便投入到紧张的工作当中。一边和某公司协调,展开调查取证。首先是向杨某的其他工友杨伟、胡伦德、杨勇、杨军等人做了调查,取得了杨某和某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杨某在给某公司提供劳务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证据材料,经宋律师做工作,这四位证人都愿意出庭作证。其次,宋律师协助杨某从省人民医院调取了其住院的病历资料,并委托甘肃科信司法医学鉴定所对杨某所受损害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与此同时,在宋律师安排下,杨某从其老家四川寄回贫困证明以备诉讼时申请免交诉讼费,还有户口簿、父母年龄证明、兄弟姐妹的证明及发生的交通费票据等证据材料。几天后,鉴定结果出来,杨某此次人身损害构成五级伤残。宋律师凭以上证据计算出杨某人身损害的法定赔偿额,即4.8万多元。但这时,某公司是否有承包架设通信线路的相关资质成了律师面对的又一重要问题。宋律师先后向甘肃省工商局、兰州市工商局、某公司所在地的兰州市城关区工商分局调查工商档案,但调查的结果均是没有这个企业。针对这种情况,宋律师只好决定,将来起诉时姑且将某公司作为没有工商登记注册、更无施工资质的非法用工单位,将其投资人刘某、工程的发包单位甘肃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法庭内外
完成以上调查取证的工作,已经是720日了。作为受害人的杨某已非常着急。为了全力配合律师办案,他一直呆在兰州,但因不能工作,自然也无任何收入,时间长了,连吃饭都无法解决,无奈,他将远在四川的妻子叫来兰州,在他的住处附近打工,勉强维持二人的起码生存,但这样,其在四川七十岁高龄的老母亲因无人照顾而陷入了困境。面对这种情况,办案律师也是心急如焚,如何能尽快使杨某获得赔偿,成了办案律师的头等大事。当然,最快的途径是调解。因此,宋律师始终没有放弃调解,一方面做诉讼的准备,一方面同用人单位负责人刘某进行了无数次的沟通和协商,但刘某一直坚持,杨平是包工头,是真正的雇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且杨某本人违反施工操作规程,自己有过错,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因此,其答应只赔偿五千元,因数额太低,无法达成一致。诉讼成为不可避免的程序。
2007723,宋律师代理杨某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列某公司、刘某、甘肃某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对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向法院提交了免交诉讼费申请书。因免交诉讼费须院长批准,能否获准,还不能确定。期间,又是一段漫长的等待。
200784,法院通知,院长同意缓交诉讼费,待开完庭后交,案子正式立上。这个消息使杨某轻松了许多,也对案件的胜诉充满了信心。在法定的举证期间里,宋律师一边向法庭提交本案所有证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写代理词,做好开庭的准备,一边不时地问问杨某的生活,给他以一定的宽慰和支持。
在焦急的等待中,终于法院通知2007    日开庭。当天,杨某的四位证人如期到庭。庭审前,法官主持调解,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协商谈判,因被告方不做实质的让步而失败。庭审中,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观点,被告的主体资格、原告究竟同谁存在劳务关系、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否合法成了本案审理的焦点。被告甘肃某公司提出,其将承包的工程部分转包给有合法资质的某公司,本案与其无关,并在法庭调查时提交了其与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及某公司架设通信线路的资质证书。被告某公司提出,其和杨平之间是承包关系,杨平的包工头,原告是杨平叫来工地为其施工的,杨平是雇主,其和原告无直接关系,首先应由杨平承担责任,其欲追加杨平为本案被告,且原告施工操作有误,其本人应承担一部分责任。针对被告某公司的这一答辩,宋律师在庭审调查中经过向证人发问,几位证人的陈述基本吻合,从而明确了以下事实:杨平是工地负责施工的施工员,某公司给其购买了工伤保险,其劳动报酬按劳动量由某公司计付,其他民工的工资由杨平从公司领取后发放,原告来工地经过了某公司副经理的口头同意。法庭辩论阶段,宋律师根据法庭调查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1、杨平并非包工头,公司对杨平按量计酬只是计件工资形式,并非承包,其叫原告来工地和给其发放工资也是其作为某公司的职工履行职务,因此,原告是直接受雇于某公司,某公司是本案唯一的赔偿义务主体;2、原告所主张的赔偿项目是法定的,且有证据支持,其赔偿请求应得到法律的支持。经过庭审,被告某公司明确,其已无法推卸责任。在此有利的情况下,法庭再次主持调解。宋律师经过和某公司及其代理律师的讨价还价、沟通协调,某公司终于答应同意赔偿3.5万元人民币,并承担全部诉讼费。考虑申请执行的难度及时间等具体情况,宋律师向原告杨某指出,如果某公司能尽快兑现赔偿款,这种结果是可以接受的。在偿付期限上,宋律师和杨某本人坚持在三日内兑现,某公司只好答应,法庭据此做了调解笔录,双方签字盖章后休庭。三日后,某公司在法庭上兑现了3.5万元人民币的赔偿款,本案圆满办结,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其对律师的工作非常感激。
 
律师点评
通过办理此案,宋律师认为,调解,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个极为有效的手段,而扎实的工作,特别是做好开庭前的准备,才能增加谈判的砝码,在调解中处于有利地位,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农民工,应尽可能争取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样,一旦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有充分的依据来确定责任主体,明确责任划分,可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农民工法律维权工作站
宋永强  律师
1391903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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