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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无理由退货”无需理由

发布日期:2016-07-10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151225日,魏先生在京东商城购买了一台43英寸液晶电视,付款2088元。电视机送到经安装调试后,魏先生发现电视机四角有漏光现象。1229日上午,魏先生申请退货,京东工作人员回复,电视机漏光系质量问题,需联系厂家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单。后经厂家检测,表明电视机外观状态完好,鉴定结论为不符合换机条件。魏先生致电京东,对检测单上不符合换机条件的结果提出异议,坚持要求“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工作人员答复“此单商品开包使用,无法无理由退”。无奈之下,魏先生将京东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退还购物款2088元,并要求三倍赔偿6264元。
二、法院审理
京东方面辩称,魏先生提出退货,因涉及质量问题,需由厂家出具鉴定结论才能退货。且经厂家检测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因此,电视机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后来,京东表示同意退货,但魏先生不同意承担运费,故未能完成退货。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可以说明理由,也可以不说明理由。京东主张已开包使用,不适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其理由不成立。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大多数商品开包调试并不影响其质量,况且若不开包调试、检查,消费者无法知道该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且京东销售涉案商品时,明确标注“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说明双方对解除合同的条件已有约定,故对解除合同的诉求应当支持。根据合同法规定,京当应当自行取回电视,并承担退货产生的运费。京东未对本商品作虚假宣传,电视机四角漏光系供方提供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魏先生可据此提出退货、更换及赔偿请求;京东后来提出该商品已开包使用,无法无理由退货,是不履行其承诺,不构成欺诈。鉴于魏先生提起诉讼,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法院酌情予以考虑。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合同,退还货款2088元,并赔偿魏先生经济损失500元。
三、法律依据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25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消费者定作的;
()鲜活易腐的;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5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合同法》
97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四、律师评析
        本案将退货运费判决由经营者承担,其适用法律存在争议,从新旧关系上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新法,《合同法》属于旧法,应当是新法优于旧法。如果将运费作为损失,再由经营者赔偿,这样表述更为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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