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漏“筛”高龄孕妇 唐氏儿父母状告医院
发布日期:2016-07-16 作者:刘德斌律师
唐氏筛查是产检中的一个重要项目,然而一名38岁的高龄产妇先后到三水两家医院产检,两家医院的医生均未要求产妇做唐氏筛查。最终,产妇范女士产下了一名唐氏儿,一家人本来平静的生活从此蒙上了阴影。
法院一审认为,虽然两家医院与患儿患唐氏综合征没有因果关系,但是侵犯了范女士夫妇的知情权,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于是判决两家医院共同承担50%的责任。昨日,案件的二审在佛山中院审理,范女士夫妇仍未放弃对小儿子的治疗。
意外:产下唐氏儿 惊喜变惊愕
2013年10月,在南海丹灶工作的张先生,发现妻子范女士怀孕。当时他们的大儿子已经15岁,范女士也有38岁,属于高龄产妇。张先生把妻子送到三水区人民医院产检。
张先生回忆,从2013年10月16日至2014年4月10日,他们先后六次到三水人民医院做产前检查,前五次检查,均显示胎儿发育正常。2014年4月10日,在范女士到三水区人民医院进行第六次检查的过程中,该院查出其“中央前置胎盘”,并告知随时有大出血的危险。同年5月7日,范女士突然感到身体不适。再一次出于“稳妥”考虑,张先生让妻子就近就医于三水区妇幼保健院住院待产。
同年5月14日,范女士在三水区妇幼保健院剖腹产下一男婴。但孩子出生后,医生就告知他们,由于孩子外貌特征情况特殊,院方怀疑其患有“唐氏综合征”。
张先生称,5月22日孩子出院后,他们便迅速到广州的妇幼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孩子确实患有“唐氏综合征”,并且因唐氏综合征患上了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耳聋、先天性大脑发育迟缓,不能接种预防疫苗,抵抗力低下。
疑惑:两家医院为何不做唐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年龄在35岁以上的高龄产妇等11种情况,必须要做唐氏筛查。从三水区人民医院产科门诊病历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可以看到,医生明知范女士为超过35岁的高龄产妇,却在其整个孕检期间,从未告知其应做唐氏筛查,更未为其建立高龄高危孕妇的档案。
此外,范女士在三水妇幼保健院待产期间,该医院为范女士建立产妇档案,并明确范女士没有进行过唐氏筛查且为高龄产妇的情况后,亦未告知其应进行针对唐氏相关筛查或产前诊断。
在沟通无果后,张先生夫妇将涉案的两家医院一起告上了法庭。张先生的律师认为,两家医院因工作严重失职,未尽告知义务,既没有提示唐氏筛查的必要或存在风险,也没有为范女士做唐氏筛查,侵害了范女士夫妇的知情选择权,导致他们生下唐氏综合征的婴儿,给他们精神上带来极大的痛苦,也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为此,他们要求两被告赔偿鉴定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合共81.4万余元。
院方:孕妇或因回家过年错过“唐筛”黄金期
在一审的庭审过程中,三水区人民医院认为,怀孕3个月至7个月的产前检查次数为每4周一检。范女士到三水区人民医院进行的第三次检查(2013年12月4日)和第四次检查(2014年2月26日)的间隔长达2个多月,而这2个月正好是唐氏筛查的最佳时间。他们猜测,这有可能是范女士夫妇回老家过春节,从而导致错失进行唐氏筛查的最好时机。
“唐氏综合征的发生与母亲妊娠时年龄过大、遗传因素、孕期中使用某些药物或受放射性照射有关。院方只是为范女士进行B超检查,没有开具药物给她使用。”三水区人民医院认为男婴患唐氏综合征与院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三水区妇幼保健院的观点与三水区人民医院类似。该医院认为,范女士到他们医院时已经是孕晚期,已不适合做唐氏筛查及产前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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