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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现场遇天花板漏水 酒店被判赔偿抚慰金2万元

发布日期:2016-07-19    作者:110网律师
   重庆消费者王先生夫妇在重庆江津某酒店举行婚礼过程中,因大厅天花板漏水让其在宾客面前很丢面子,事后拒绝向酒店支付原约定的餐费。酒店到法院要求支付就餐费用,王先生夫妇反诉精神损害赔偿,该纠纷如何处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先生夫妇理应向酒店支付就餐费用,但酒店违反安全义务给王先生夫妇造成了精神损害,判决酒店赔偿王先生夫妇精神抚慰金2万元。
 
  王先生、李女士定于2015年7月25日在重庆江津某酒店举行婚宴。2015年7月24日,王先生夫妇在酒店现场彩排时,发现宴席大厅新搭建的天花板漏水,酒店当即找工人检修后,并称问题已解决。
 
  次日中午,500余名宾客出席婚宴,婚礼拟定于12时08分举行,但因发现大厅舞台上的天花板有漏水现象,需进行简单维修,婚礼时间被迫延至12时18分。
 
  在仪式进行过程中,大厅舞台上的天花板和四桌桌席上方的天花板均往下漏水,并出现垮塌,掉落部分装饰材料、灯具、杂物等。垮塌处下方四桌桌席上的菜品被废料污损,座位上有的宾客衣服被打湿,天花板的电线裸露出来,现场小范围出现混乱。
 
  酒店随即安排维修工人对大厅垮塌部位,搭楼梯进行了维修。午餐、晚餐结束后,王先生夫妇因中午婚礼进行过程中,天花板漏水、垮塌,宾客报怨等原因拒绝支付就餐费用,并要求酒店赔偿精神损失费及道歉。双方争执不下,后王先生夫妇未支付婚宴款离开酒店。
 
  2015年9月10日,酒店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王先生夫妇给付婚宴款。
 
  王先生夫妇称,酒店存在侵权行为,在婚宴服务过程中的重大过失,造成婚庆活动无法圆满举行,严重影响了婚庆典礼过程中应有的喜悦场景和留下美好回忆的欢乐画面,给他们夫妻及家庭、亲友之间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故反诉酒店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酒店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仅同意对餐饮费用适当打折作为赔礼道歉的方式。
 
  江津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履约过程中存在过错,未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事前经二被告提醒并为原告留足充裕的整改时间,且原告具有足够的能力避免损害发生,但原告提供的场地仍在婚宴当天出现安全隐患,造成婚庆活动未圆满进行,对被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遂判决重庆江津某酒店赔偿王先生夫妇精神抚慰金2万元。
 
【法官释法】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婚礼遭遇侵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永久灭失或者毁损,受害人除了可以请求财产损害赔偿外,还可以请求人格利益受到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婚礼对于结婚男女双方及家庭成员而言具有特定的纪念意义,对当事人具有重大感情价值和情感寄托,损毁或灭失具有不可挽回性。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宴席预定协议书》,二被告在原告处举办婚礼,原告提供婚宴服务,双方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履行合同完毕后,二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消费款。
 
  原告履约过程中存在瑕疵,未给予相应保障义务,事前经二被告提醒并为原告留足充裕的整改时间,且原告具有足够的能力避免损害发生,但原告提供的场地仍在婚宴当天出现安全隐患,造成婚庆活动未圆满进行,致使二被告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因自身过错,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婚礼仪式不能按照二被告的计划圆满进行,现场喜庆、愉悦的气氛及视频图像的美好场景均受到破坏。因婚宴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二被告遭宾客抱怨,对二被告而言无法进行补救、不可挽回,致使二被告在当天的宾客面前处于难堪境地,留下痛苦的回忆。且嗣后原告也未对二被告进行及时安抚和致歉,给二被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
 
  结合原告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时间、场合、方式及损害后果,故二被告反诉要求原告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正当,法院酌情予以支持于法有据。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稿件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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