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合伙演“双簧” 共同盗窃获刑罚
发布日期:2016-07-21 作者:柴海艳律师
为求不义之财,两男子合伙演“双簧”,一人搭话转移注意力,一人借机行窃。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卢某与杨某为旧识。2016年2月25日,卢某、杨某在潼南区某电信营业厅门口碰头,卢某告知杨某“要去弄点钱”,随即进入营业厅,向营业员谎称办理手机卡,以零钱换整钱、旧钱换新钱为幌子,对营业员手中的钱实施“抠心”盗窃。随后,杨某也进入营业厅,主动与该营业员搭话转移其注意力,使得卢某盗窃顺利得逞。当日,二人在该营业厅共盗窃现金5500元。同年3月9日,二人被公安民警抓获。
另查明,卢某、杨某于2012年在重庆市渝北区采取相同手段,两次盗走他人现金4900元,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对二人作出微罪不诉的决定;2016年1月,二人在四川省成都市采取相同手段,盗窃他人现金750元,被行政拘留七日。卢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2015年1月21日刑满释放。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卢某的亲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现金5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潼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卢某退清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其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较卢某轻,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前述判决。来源:潼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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