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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遇家暴法院诉讼离婚成功辩护一次性诉讼判决离婚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6-07-26    作者:庄荣华律师
 家庭暴力离婚案-成功一次诉讼判离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案例分析指导

  本案原告作为妻子一方,在认定感情破裂之后离家出走,但仍然遭受男方家庭的殴打和报复,在独自进入诉讼程序之后,感觉到司法审判不是当事人单独参加可以应付得了的,因此及时的委托了本站资深离婚律师庄荣华,在介入案件之后,庄荣华律师首先补充了起诉状的内容,增加了相应的证据,某些关键的环节也申请了法院调取相应的证据。

  第一次开庭审理之时,被告提出原告有过错,而原告提出被告有家庭暴力,在诉讼之中,庄律师巧用了被告提供的证据来支持原告的观点,也向被告发问,利用了被告答辩中自相矛盾的辩解来完成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明效力。

  第二次开庭审理之时,被告提出有巨额夫妻债务,庄律师逐条驳斥了对方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没有支持被告的夫妻债务,理由正是因为该批证据缺乏有效的证明效力,据此可以判定,律师在庭审之中对于证据的法律分析起到关键的作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优势的诉讼地位。

  经过多次的庭审辩论以及证据质证,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了离婚,免除了夫妻债务,原告象征性的给予了对方一定的补偿。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浦民初字第1076号

  原告梁某,女,1984年生,汉族,电子科技公司会计,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男,1985年生,汉族,无业,住浦口区。

  原告梁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任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诉称,原、被告2008年5月相识,2011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于2011年7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离婚。

  被告任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双方虽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被告为结婚和婚后到马尔代夫蜜月共借外债185000元,给被告以后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但原告应给予被告相应的经济补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5月相识,相恋,2011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婚后双方为琐事争吵,于2011年7月分居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另查明,原告在庭审结束后,发表的最后意见为:"虽然本人不认可在本次诉讼中需要对被告进行补偿、赔偿以及承担夫妻债务,但在判决解除夫妻关系的基础上,本人愿意支付被告人民币25000元,否则承诺无效"。

  上述事实有借条、照片、网聊记录、双方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为琐事互不相让,经常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庭审中陈述,为结婚和婚后度蜜月共借债185000元,要求原告承担50%,但提供的证据缺乏证明力,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自愿补偿被告25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梁某与被告任某离婚。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梁某一次性支付被告任某经济补偿款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安斌

  人民陪审员林德留

  人民陪审员唐明辉

  二0一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林苏梦

  补充:虽然判决书中没有完全释放所有的庭审过程,其实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一直不同意离婚,在证据被原告的代理律师完全利用的情况下,加之法院的释明,才勉强变更说法,附条件的同意离婚,其实也就是说对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仍然会依照现有的证据和法律关系作出正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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