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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用工之前签订劳动合同,又在用工之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防范问题

发布日期:2016-07-29    作者:宋长贵律师
前言:
劳动合同的订立如果在用工之前,劳动合同应当在用工之日起生效,在用人单位用工之前,劳动合同成立,而未生效,这时的劳动者并未实际享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无须承担比如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等用人单位义务。劳动者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在用工前时,用人单位也无须承担责任。
但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劳动者据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形,用人单位未保留相应证据,无法证实该劳动者是否实际用工,而因此遭受损失。也有用人单位在未用工之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苦难言的情形。
 
今天小编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何进行上述情况的风险防范。
1、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注意的细节:
(1)      不轻易发出录用通知书
(2)      明确约定要约生效的日期
(3)      明确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以及入职时间等情况
(4)      在用工之前解除劳动合同时,让对劳动者对未用工的事实作出书面说明
(5)      录用通知书应列明,报到时应提供以下内容,若未能提供,用人单位将不予录用:a、原工作单位的退工证明或同意辞职证明,由原用人单位盖章;b、《劳动手册》;c、养老金转移单或缴纳证明;d、身份证复印件;e、档案证明;f、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原件;g、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2、 劳动者如何防范用人单位用工之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前,可要求在劳动合同中增加特别条款,约定用工之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需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此约定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禁止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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