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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情报网络建设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04-10-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发展,检察机关同职务犯罪的斗争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职务犯罪活动的手段更趋隐秘,智能化程度更高,反侦查手段也更强了。同时,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日臻完善,刑事法律的修改和逐渐与国际接轨,又给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与职务犯罪活动作斗争,传统的侦查手段已经日渐滞后并显出它的不适应性。更新思想观念,探索侦查职务犯罪活动的新机制、新手段,强化职务犯罪情报网络的建设,应当而且必须提上议事日程。

  一、建立职务犯罪情报网络的必要性

  建立职务犯罪情报网络之所以必要,实质在于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实践的客观需要。

  首先,是转变侦查模式和适应侦查工作新形势的需要。在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史上,曾经出现过三种不同的侦查模式:神示主义侦查模式,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和由证到供侦查模式。前两种侦查模式,随着社会和法律制度的进步,已经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所摒弃。由证到供侦查模式的确立,已经成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标志。从立法上来看,我国的侦查模式应属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

  但从侦查实践来看,我国的侦查模式,特别是反贪侦查模式,基本上还是沿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整个侦查活动基本上都是围绕着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行的。导致这种现象产生,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法律规定的原因,更与我国侦查工作的现实条件紧密相关。侦查机关在机构建制、人员素质、侦查水平、专业知识、科技手段都远远不能适应现代侦查工作的需要;而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的自身特殊性,如犯罪嫌疑人作案智能化、关系网盘根错节、专业性程度高、反侦查能力强、证据呈现“一比一”的特征等,都迫使侦查人员特别关注口供,力求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来突破案件。

  随着1997年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的颁行实施,尤其是其中关于辩护制度、强制措施等方面的规定,必然导致我国侦查模式、侦查程序、侦查体制的重大变革。沿用过去的侦查方式,已经严重背离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内在要求。而要实现侦查模式的转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既涉及到侦查人员自身观念的更新,也涉及到技术装备和技术手段的投入和运用;既亟须侦查方式的彻底变革,又需要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在现行刑事诉讼体制下,在当前检察机关侦查体制和资源配置条件下,建立职务犯罪情报网络,强化侦查工作中情报的收集与运用,不失为改变侦查工作被动局面、提高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和侦查效率的一个重要途径。

  其次,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长期发展的需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建立的条件下,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从宏观来看,构建专门的情报网络,广泛而大量和有系统地收集职务犯罪情报,有助于及时了解和掌握犯罪动向、特点、规律,确定侦查打击的目标和重点,预防职务犯罪,并为个案侦查提供丰富的资料积累,取得侦查工作的先机。从微观来看,或者从个案侦查来说,有关案件的情报资料越丰富、具体,对于侦查人员准确分析、判断案情,确定侦查方向,选择侦查途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某些案件来说,由于长期经营的必要性,需要侦于从检察机关一接受举报线索开始,就存在举报内容不具体,线索不存在可查性或可查性不强,也需要暂时存查,以待更多的资料积累或者运用侦查手段收集更多的情报。

  再次,是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需要。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如侦查人员的素质、科学技术手段的运用等等。但是侦查实践证明,举报线索和情报信息的详细具体程度,以及侦查人员对该线索相关情况、专业知识了解和掌握的程度,对于侦查人员分析判断案情,确定侦查方向,选择侦查途径,制订侦查计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侦查人员掌握有关举报线索的情报越翔实,侦查人员对线索的分析判断就越准确,相应所采取的侦查措施就越具有针对性,所收到的侦查效果就越好。更重要的是,在线索初查或案件调查过程中,详尽的犯罪情报,往往可以制敌于先机,牢牢掌握侦查的主动权,并达到防范于未然的目的。

  最后,是充分整合检察机关内部资源和利用社会外部资源的需要。就检察机关目前的机构设置来看,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来专门负责情报资料收集、储存、管理的部门。即使是现在储存情报资料相对较多的举报中心,它也不是一个专门的情报机构。它仅仅是一个以接受举报、来信、来访为主要方式、连接举报人与自侦部门的中介机构,任务或职能十分单纯,实际上就是充当“二传手”的作用。举报中心对于其所获得的举报线索往往是一转了之,基本上没有进行情报信息的“深加工”。而自侦部门往往也是各自为营,对于所接受的举报线索处于“封闭”状态,而且其在初查或侦查过程中所获得的有关犯罪情报资料,就连在同一自侦部门内都得不到资源共享,更谈不上与所有自侦部门的资源共享和利用。这种情况基本上在可能与储存犯罪情报资料有关的各部门,如综合部门、档案部门、预防部门等等也都普遍存在。还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网络建设的滞后和沟通联系不够,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问、兄弟检察机关之间、与有关执法执纪部门之间在情报资料的共享和利用上也是不充分和有效的。

  对于社会外部资源来说,由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不同机构和不同部门之问最快、最大程度利用相关资源成为可能。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可能经常使用到的人口基本信息资料、工商登记资料、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的开户资料及通讯信息,还有机动车辆信息资料、房地产权信息资料等等,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快捷地下载利用。所以无论是检察机关内部资源的共享,还是检察机关外部资源的利用,都必须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统筹、协调,以便充分地利用这些资源为侦查办案服务。

  二、建立职务犯罪情报网络的可行性

  首先,顺应检察改革的方向和要求。改革是我国二十多年来的主旋律,各行各业莫不如是。党的“十五大”适时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总体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对检察改革的总体目标、原则、具体内容作出了规定。其中特别对转换侦查机制,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打击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给予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宏观上的指导,而且在微观上对各项检察业务改革,不断完善各项业务工作机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因此,根据当前检察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建立检察机关的情报网络系统,以提高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能力,是切合时宜的。

  其次,职务犯罪侦查面临挑战所形成的共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刑事法律的修订、犯罪分子作案手段的智能化及反侦查能力的大幅度提高,职务犯罪侦查赖以存在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工作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职务犯罪侦查的实践需要,已经使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发出了一个共同的呼声:为改变目前职务犯罪侦查的窘境和困难局面,尽快建立职务犯罪情报网络。这种基于实践所形成的共识,是推动建立职务犯罪情报网络最现实、可靠的力量。

  第三,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长期积累。从新中国设立检察机关以来,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末检察机关恢复设置以来,经过几十年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践,检察机关积累了丰富的自侦案件的侦查经验,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的有关职务犯罪的基础资料和案件材料,为建立职务犯罪情报网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第四,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各行业各部门内部网络的构建提供了便宜的通道和技术平台。利用互联网这个快捷的通道和技术平台,检察机关的情报部门和侦查部门可以及时地了解社会情况和获取相关信息,特别是有关职务犯罪的基本信息资料。同时可以快速地进行情报信息传递,方便地进行情报管理,极大地拓宽了职务侦查部门的信息来源,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职务犯罪情报网络的基本构成

  1、职务犯罪情报

  情报,顾名思义就是关于某种情况的消息和报告。全面地讲,它是指以各种方法和手段获取的有关对象的某些情况以及对这些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的成果。情报具有知识性、传递性、价值性、时效性、社会性,并往往带有很强的秘密性。

  情报,按其内容和性质可以分为政治情报、经济情报、军事情报、科技情报等等。这里所讲的职务犯罪情报,是进一步细化的结果。其是指检察机关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公开的或秘密的手段和方法收集到的、并经加工处理提供侦查、预防等部门使用的有关职务犯罪的信息和基础资料。从侦查实践来看,它主要应当包括如下一些内容:(1)案件的基本事实;(2)个案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及相关人员的有关情况;(3)个案涉及事件、物品等方面的有关情况及知识等;(4)案件侦查中需长期经营的重点人物的有关情况;(5)重点单位、重点部门、重点行业的有关情况;(6)社会各方面的有关资料;(7)其他有关信息,特别是与职务犯罪预防有关的信息。

  2、职务犯罪情报网络

  职务犯罪情报网络,是指从事职务犯罪情报工作的专门机构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所组成的共同体。它是以专门从事情报工作的机构为主体,若干与收集、储存、管理情报有关的部门组成的有机整体。

  在职务犯罪情报网络中,居于主体地位的是专门从事情报工作的机构,或者叫情报中心。由于工作的专业性,它应当是相关情报资料的最大“集散地”。与此同时,它的作用不仅仅是储存资料的“图书馆”,它还应是一个情报的收集中心、情报的管理中心,情报的服务中心。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仅仅有情报中心是不够的。它虽然能起到主导作用,但并不能包罗万象,代替一切。相关部门在专门工作和日常工作中所获得的相关情报资料,是对情报中心的工作的有效补充。哪怕是侦查部门在情报运用过程中所获得的新的情报资料,它的回馈更是对原有情报资料的极大丰富。而且,相关部门在日常运作中,由于工作的侧重点的不同,它们所获得的情报资料也有所不同、有所侧重。无论这些职务犯罪情报资料存贮在何处,它们都是侦查情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相互的有机联系构成一个完整的情报网络体系。重要的是,不同的情报部门之间必须有一个良好的运作机制,以保持情报信息流程的通畅,情报信息运用的有效性和高效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极大的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特别是在情报信息传递方面,实现了革命性的变革。现代互联网技术,为职务犯罪情报网络的建设提供了最为便宜、最为快捷的技术平台和通道,一个不同部门之间进行快速、有效联系的现代化纽带。凭借互联网技术,我们可以把检察机关内部的情报资源极大的加以利用,把不同的情报源相互紧密的联系起来。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制订情报信息的收集、存储、管理、传输、运用的相关制度规章,建立一整套职务犯罪情报网络运作机制,保证情报网络的正常运转,为侦查、预防犯罪服务。

  网络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两个部门可以组成一个网络,更多的相互关联的部门组成一个更大的网络。一个检察院内部可以形成一个网络体系,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一定的工作机制(如案件线索的移送制度等)把情报中心与相关部门联系起来,它利用的是检察机关的内部资源。但仅仅如此是不够的。为丰富情报来源和更新情报来源,必须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它包括兄弟检察院的情报信息、公安机关的情报信息、纪检、监察机关的情报信息、工商管理机关的情报信息、税务机关的情报信息、电信电讯部门的情报信息等等。以互联网技术为媒介,我们就可以组成一个互相配合、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内外上下相联、层次分明的情报链,一个情报信息的大网络。

  由此可以看出,现代职务犯罪情报网络的建设,互联网技术的运用,是至关重要的。这不是说,没有互联网,检察机关就不能建立起情报网络。但这种基于人工、传统的方式所建立起来的系统,必然是低效率的,不能适应现代职务犯罪侦查的需要。2000年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关于在大中城市加快科技强检步伐的决定》,9月份的全国检察机关科技强检工作会议上,《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五年纲要》正式出台,提出要在3年时间内,完成全国地市以上检察机关计算机广域网的建设,这无疑是加强信息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契机,也必将为职务犯罪情报网络的建设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事实上,经过近几年来各地检察机关的努力,中心城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的检察机关也陆续建立起自己的计算机网络,为职务犯罪情报网络的建设提供了一定的条件。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各个检察机关还处于各自为阵的阶段,没有真正形成互联互通,甚至于内部情报信息的交流都不通畅。对外部情报资源的利用,也因为缺乏必要的联系和沟通而得不到充分的共享。这种资源垄断,需要通过沟通、利用经济手段甚至立法手段来解决。因此,建立一个高效的职务犯罪情报网络,任重而道远。

  3、职务犯罪情报网络的职能

  (1)职务犯罪情报的收集。职务犯罪情报的收集,是指检察机关的有关职能部门运用公开的和秘密的手段、方法获取各种与职务犯罪有关的情报资料的过程。情报收集是情报工作的首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也是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正式运转的起点。没有情报收集工作,职务犯罪情报的加工处理,侦查活动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情报收集工作的优劣,直接影响着情报产生的价值和质量。

  情报的社会性特征,决定了各种犯罪情报广泛地存在社会各个领域,必须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途径获得。在方法上,职务犯罪情报的收集,应当采取专门力量与广大干警收集相结合;情报和侦查部门收集与其他有关部门收集相结合;平时收集与侦查破案及其他专门工作收集相结合;公开收集与秘密收集相结合;被动收集与主动收集相结合;全面收集与重点收集相结合。

  职务犯罪情报的收集,要坚持广泛全面、客观准确、快速及时、遵守法律的原则。这就要求情报中心要广辟信息来源,疏通信息渠道,把搜集犯罪信息的触角伸向社会的各个角落。还要注意讲究信息情报的质量,收集的信息情报要准确无误,与客观事实相符合,切忌主观臆想、道听途说。准确是信息情报的生命,是其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同时,信息情报的收集要注重快速反应。事实上,不仅信息情报的收集要做到快速反应,在情报工作搜集、整理、储存、利用、更新等的各个环节也都应充分体现,只有这样才能不贻误战机。特别要指出的是,职务犯罪情报收集工作本身就是一项法律工作,其必须在有关法律的约束下进行,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职务犯罪情报的收集,首先要求做好基础性情报资料的收集和利用。经过检察机关恢复以后二十多年的发展,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方面积累了大量的信息资料。这些积累资料,是我们建立职务犯罪情报网络最为原始的基础。初始阶段,最为迫切的是要把这些资料汇集、加工、储存,在此基础上再不断更新、丰富犯罪信息情报库。除了专门的情报部门的情报收集外,侦查部门和相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所搜集到的相关情报资料,必须通过形成一定的制度、机制汇集到情报部门,充分调动所有相关部门的积极性。这在情报中心最初建立,缺乏经验,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尤为重要。

  坐堂接报,这是检察机关职能部门收集犯罪情报资料的日常工作。这是一种被动的方式。除了接受控告、举报、自首,接受有关单位移送和领导机关交办的线索外,检察机关的情报部门还要积极配合党的政策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着眼于为现实斗争服务,同打击突出犯罪问题、热点犯罪问题相结合。要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针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客观实际,主动出击,对群众关心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热点行业、热点部位、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通过所涉及的相关部门或者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广泛收集犯罪信息资料,拓展信息来源。

  就个案来说,职务犯罪情报的收集,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收集证据的过程,就是侦查破案的过程。所以,侦查部门在办案中和收集证据时所使用的常规手段、方法都可以在情报收集中得到运用。但侦查实践告诉我们:情报的收集,仅仅采用常规的手段和方法是不够的。在实际工作中,需要特别注意根据特定要求、特定目标作有针对性的调查了解,要特别重视运用布控特情、专案特情等隐蔽力量以及监听、秘密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来收集情报资料和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取证难度的增加,侦查重心的转移,初查重要性的提升,利用秘密侦查手段搜集情报资料和证据材料尤显重要和必要。

  (2)职务犯罪情报的管理。通过各种途径收集来的职务犯罪情报,一般都是原始的、零散的、表面的东西,甚至有错误的、虚假的、无关的、过时的情报,往往不能直接使用。职务犯罪情报的管理,就是对收集来的情报资料,进行集中加工处理,按照一定的规律加以整理、分类、鉴别、储存,从而使犯罪情报资料条理化、系统化、规范化,以便于检索应用,有效地发挥作用。专门化的情报管理,有利于解决职务犯罪侦查、预防等部门因人员更替、案件了结使一些情报资料流失而造成资源浪费的问题,有利于职务犯罪情报的综合利用,有利于侦查工作的长期发展。

  凡是情报都是有用的,也就是说具有使用价值,能够为侦查办案和预防犯罪服务。这是情报价值性的体现。但是,职务犯罪情报从来源开始,经历收集工作到加工处理阶段,其间要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从而使情报的可靠性程度发生变化。因此,情报的鉴别就显得格外重要了。这是情报利用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内容错误、虚假、无关、过时的情报,不仅不会对侦查工作产生积极作用,相反往往还会把侦查工作引入歧途。情报的鉴别,可以确定情报价值的大小、可靠性程度,并对情报利用的效果进行预测。对收集来的职务犯罪情报,根据其来源、收集方法和途径及其加工方法的不同,进行甄别评判,有利于情报的进一步有序化,真正体现情报的价值,为侦查工作输送合格的、有效的、可靠的情报。

  情报不仅仅是收集而来的信息,它还是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研究的结果。因此,在实践中,不能仅仅停留在资料的汇总这种简单的工作上。对汇集来的情报资料,结合过去已有的信息,结合侦查犯罪的需要进行分析研究,才能倍增地发挥情报资料的作用。应该说过去检察机关在这个问题上是重视不够的。没有专门的机构、没有专门的力量,缺乏专业知识,是其中的主要原因。专职的情报中心的建立将可以改变这种被动落后的局面,从而大大提高情报资料的利用效率。

  目前,在检察机关情报资料的管理,尤其是储存、检索、传递、利用,主要还是以手工操作为主或者是手工操作与电脑自动化操作混合运用,还远远达不到情报资料自动化管理的要求。即使是相当一部分检察机关建成了内部网络系统,也因为各自为阵达不到联网的要求而不能提供可以利用的平台,不能真正发挥作用。自动化管理代表了情报管理的发展方向。职务犯罪情报网络的建设,应当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过渡之后,逐渐地向自动化管理方向发展,并形成一个不断扩大的大网络,充分发挥其信息量大、反应灵敏快捷的特长。

  职务犯罪情报的管理,保持信道畅通无阻非常重要。情报管理机关内部、情报网络之间、情报中心与情报使用部门之间畅顺的联系,必将极大的提高情报的利用效率,从而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益。为此,必须设计符合客观实际的软件程序,制订相关的规章制度,形成高效的工作机制,以保证情报传递的通畅。

  情报管理工作中,情报系统的维护、情报资料的不断更新是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情报资料在经过整理规范、编排储存之后,还要建立一套增、删、改的制度,不断更新,经常保持情报资料的准确性,才能有效地发挥情报的作用。

  情报中心是一个情报的收集中心、管理中心,还应是情报的服务中心。服务是情报中心的终结目的。因此,情报中心应当树立强烈的服务意识,一切以服务为出发点,为职务犯罪的侦查和预防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事实上,情报中心与职务犯罪侦查、预防部门是一种配合和互补的关系。情报中心除了通过专门工作收集一部分情报外,其他相当一部分来源于侦查部门。侦查部门通过日常工作所掌握的信息,为职务犯罪情报的积累、丰富、更新提供了重要的源泉,而且它们本身就是职务犯罪情报网络的一个补充和重要组成部分。,反过来,情报中心通过自己的专业性工作,通过对情报资料的加工处理、规范化、系统化,又为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提供支援和帮助。

  四、职务犯罪情报网络建设的主要举措

  1、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飞速发展,职务犯罪出现新的变化,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末期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使得职务犯罪侦查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这种情势下,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检察机关从事职务犯罪侦查的实际部门;也无论是检察机关的上级机关,还是从事具体工作的基层部门,大家正逐渐形成一个共识: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改变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的被动局面,迫切需要建立职务犯罪情报网络。但是,实事求是地讲,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部门,对建立职务犯罪情报网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的深度和广度都是不够的。情报的作用,大家有目共睹,情报在职务犯罪侦查巾的重要性也存有共识,关键在于对建立专门的情报网络系统还存在不同的认识。这一方面是囿于传统侦查方式和办案习惯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对新的工作机制能否达到心理预期的效果存在疑问。,因此,必须把职务犯罪情报网络的建设作为一项基础工作,作为扭转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被动局面,变被动为主动的战略措施来认识,转变观念,增强情报意识。特别要强调的是,观念的转变,认识的提高,关键在于领导。专门的职务犯罪情报网络的建设,事涉侦查方式的改革和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职能的变化,只有领导真正提高了认识,实行自上而下的变革,才能真正重视情报工作,把情报工作的建设落到实处。

  2、构建专门化的职务犯罪情报管理部门

  建设专门化的职务犯罪情报网络,是适应当前职务犯罪侦查新形势的迫切之需。正如当初检察机关学习、借鉴香港廉政公署举报制度一样,其在建立情报中心并进行有效运作的经验,仍然值得学习、借鉴。众所周知,20世纪80年代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学习、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的举报制度,从而创立了全国首家经济罪案举报中心。由于其制度的先进,运作的有效,在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得到广泛的推广,为职务犯罪的侦查提供了丰富的案源,极大地推动检察机关反腐败工作的开展。事实上,香港廉政公署的高效运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它拥有一个专职的强大情报系统。香港廉政公署的执行处,下设有四个调查科,其中一个调查科专门负责有关涉嫌贪污贿赂案件的情报工作,包括对私营机构、政府机构、公共机构的情报工作,用电脑收集报刊杂志上的有关贪污贿赂案件的线索和资料,负责线人的物色、发展和培训,监听电话等通讯工具和查询银行资料等等,还包括对涉嫌对象的跟踪、盯梢、录音、录像等监视工作。整个调查科分为G、R、H、x 4个组,16个小组,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力量十分雄厚。此外,与情报工作密切相关的资讯科技组K组,为廉政公署的工作提供电脑资料的技术支援,并负责将廉署的电脑网络与警方、移民局、运输署、电话公司、海关等部门联网,方便廉署调查人员获取有关情报资料。香港廉政公署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得享盛名,是与其组织完善、实力雄厚的情报系统的出色工作分不开的。

  我国检察机关专门情报机构的设立,应当怎样配置,有见仁见智的看法。考虑到我国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如编制、机构设置、效益等),在举报中心的基础上,建立专门的职务犯罪情报网络是比较适宜的。虽然举报中心对外是一个接报部门,对内在一定程度上实际是一个情报部门,它是目前检察机关储存职务犯罪情报相对集中的地方。从举报中心的职能来讲,它具有专门性和不可替代性。而且,赋予举报中心情报收集、管理功能,也与目前举报中心的任务是相一致的,这种举报中心和情报中心的整合,可以为侦查部门提供更多的情报支持。

  3、整合检察机关现有情报资料工作

  由于检察机关目前在情报资料的收集、储存、管理上相对分散,各自为阵,部门之问缺乏必要的联系和沟通,难以充分发挥情报资料的效用。,一旦专门的职务犯罪情报管理部门成立,就必须对现有情报资料管理体制进行调整。首先,要使情报中心真正成为情报资料的“集散地”,散存于各个部门的举报材料、反馈信息、案件材料、相关调研信息等,要全部统一由情报中心储存、管理,并形成一个动态管理的模式,不断更新,用制度保障情报中心源源不断获得后续情报资料。其次,以各检察机关内部局域网为平台,把情报中心同各侦查部门、预防部门、档案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链接,方便情报资料的传递和反馈。

  4、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社会资源的共享

  检察机关在进行举报材料分流、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工作中,往往会涉及到对有关的信息资料的利用,如工商登记资料、电讯(信)信息资料、人口信息管理资料、车辆管理资料、出入境管理资料等等。过去,检察机关有关部门如有需要,必须派员亲自上门调取,效率十分低下。现在,这些部门大都建立了局域网,营运性机构还实现l「与互联网的对接,检察机关完全可以利用这个便捷的通道,及时获取所需信息资料。事实上,这是检察机关举报和自侦部门期盼多年的愿望。问题的实质在于,检察机关必须力争有一个强有力的部门(比如说政法委)从中进行协调沟通,说服有关部门和检察机关的网络实现对接联网,才能真正达到资源利用和共享的目的。

  5、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移送制度

  检察机关的反贪机构和法纪检察部门是从事职务犯罪侦查的职能部门,案件线索的来源主要是通过自己的职能活动。但是,由于案件管辖的不同、职能分工的不同,无论是检察机关内部的有关职能部门,还是检察机关外部的有关部门,它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都有可能发现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工作中,也会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的案件线索。因此,在这些部门之问加强联系和沟通,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有利于丰富职务犯罪情报来源,扩大侦查视野。

  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主要应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内部的控申部门、刑检部门、民行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等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的移送;二是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案件线索的交办和移送;三是兄弟检察院之间基于地域管辖而形成的案件线索的移送;四是检察机关与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如公安、法院、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海关、工商、税务之间的案件线索移送;五是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与有关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制度。从工作实践来看,上述几个方面的制度大都已经建立起来,并得以落实执行。目前的问题是检察机关与某些部门之问的案件移送制度还存在空白和盲点,相互之间沟通联系不够,缺乏全面、系统的制度规定,现有制度没有得到充分的执行。所有这些都是今后在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方面应当着力解决的问题。

  6、发展秘密侦查手段

  秘密侦查手段,特别是特情和乔装侦查(俗称“线人”、“耳目”和“卧底”)手段,在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和安全机关的侦查工作中运用非常普遍,香港廉政公署在运用这些手段方面有极其成功的例证,并在其监制的电影中作了充分的反映。事实上,世界各国执法机关都把“线人”和“卧底”手段的运用作为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过程中,偶尔也会运用这些手段,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存在很多问题:一是缺乏专门的管理部门,二是缺乏专门的力量,三是缺乏专业知识,四是经费难以保障,五是秘侦意识淡泊。近年来,面临新形势的挑战,检察机关提出强化秘侦意识、提高秘侦能力的呼声日高。现在是到了必须提到议事日程的时候了。我国的公安机关在运用秘侦手段方面,有丰富的经验,成熟的做法,完全可以为我们学习和借鉴。

  职务犯罪情报网络的建设,是检察机关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必由之路和发展方向。作为检察机关业务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它的建立,必将对探索侦查工作新机制,推进职务犯罪侦查进一步发展,提高办案质量和侦查效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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