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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

发布日期:2016-08-05    作者:李丹律师
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
对于自诉案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也可以在诉讼中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调解达成调解协议送达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看着银行保险。
 
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还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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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
反诉的内容也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而且被告人提起反诉的案件也必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反诉案件适用自诉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审理自诉案件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193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的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诉讼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限制。
 
对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对于缺乏证据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以上整理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进行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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