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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

发布日期:2016-08-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有效的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

  ※协议管辖的有效条件:

  (1)双方需以书面形式约定(默示形式)

  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民诉司法解释》第29条)

  (2)就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约定;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因侵犯财产权益引起的纠纷;也包括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的财产争议(《民诉司法解释》第34条)

  (3)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

  (4)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可以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择;

  【注意】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民诉司法解释》第30条)

  (5)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提示】

  1.国内和涉外案件的协议管辖统一,均适用第34条的规定。

  2.应诉管辖(默示管辖)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民诉法》第127条第2款)

  3.《民诉司法解释》中关于具体情形下管辖协议效力的规定:

  (1)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诉司法解释》第31条)

  (2)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诉司法解释》第32条)

  (3)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民诉司法解释》第33条)

  (4)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的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民诉司法解释》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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