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重伤成功辩护判缓刑
发布日期:2016-08-08 作者:肖升东律师
刘某,李某,田某属于发小,几家人关系比较融洽。2014年8月20日,李某买新车,故邀刘某、田某几家到自己家中做客,席间酒过三巡,因琐事田某借酒劲辱骂刘某,刘某为制止田某辱骂,顺手将一酒杯向田某扔去,造成田某右眼受损,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二级。后,刘某到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找到我,待了解案情后,建议刘某积极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后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接案过程以及辩护、调解工作
接案以后,先后8次会见了刘某,我对刘某的人际关系、平时表现、案发经过、案发后刘某给田某垫付医药费、联系北京、上海等大医院治疗、并田某协商赔偿、以及刘某的家庭情况、经济条件等细节一一核实,并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同时稳定刘某及其家人的情绪,以上工作得到家属的高度信任和认可。
案件到检察院后,我第一时间查阅了刘某犯罪材料和证据,并及时提出法律意见书,肯定检察机关注意本案的人际关系、社会影响、案发后、刘某积极给田某治疗赔偿等事项,以及刘某投案自首等情节,并决定了此案的辩护方向——过失致人重伤罪(避重就轻)。
由于我的沟通和配合,检察机关很快认定了本案的所有犯罪事实,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将案子移交法院起诉。为了使刘某争取从轻处罚或缓刑,我积极联系法官,希望法官给予调解,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在我和法官和被害人以及代理人长达十几次的沟通后,最终,感动了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此时,我马上向法院提交了辩护意见!
三、辩护词
一、 本案是因朋友之间的口角纠纷而起,被告人不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动机。此纠纷亦系被害人酒后挑衅辱骂而起,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属于发小关系。二人之间既无矛盾也无仇恨,关系很好。被告人不具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的动机和目的。案发当天,两人同时受邀参加朋友酒局,因被害人当场恶言辱骂被告人,被告人看在发小的份上,起始没有理睬。但受害人的辱骂一直持续,为制止被害人辱骂,出于吓唬的目的,随手将酒杯向被害人的方向扔去。当时被害人的妻子在被害人身前,根本没有可能击到被害人的身体。但很碰巧,此时被害人向右边伸头,头部与酒杯相撞在一起。(通过被害人毛德明、证人李绍敬、李绍杰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没有任何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的主观愿望。另,本纠纷亦系被害人酒后挑衅辱骂而起,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
二、 本案没有证据能证实被告人主观上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即使构成犯罪,也仅能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性。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特征是: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犯身体健康或他人生命的行为。而根据被告人、被害人、证人所叙述的情形以及当时现场发生的客观情况,显然无法证明被告人有希望或放任的主观故意。所以,即使构成犯罪,也仅能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性。
三、 案发后,被告人多方筹措被害人医疗费,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并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同时,又向公安部门缴纳了家中仅有的十万,这足以表明具有悔罪和积极赔偿的意愿。
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人积极抢救被害人,多方筹措资金,承担了被害人全部的医药费、交通费、治病的差旅费、食宿费、营养费等,并主动找被害人赔礼道歉、协商赔偿事宜。
而且,被告人行为一贯良好,本次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其家人生活难以为继,被告人妻子没有工作,无收入,父亲年满八十,体弱多病,需人照顾,有一子,大学在读花费巨大。因此,整个家庭经济上处于崩溃的边缘。
刑拘期间,被告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深刻检讨了自己的行为,也多次向辩护人询问被害人的伤情恢复情况并委托辩护人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表达歉意!
综上所述,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诚心悔过,以及积极配合受害人就医治疗并和受害人协商赔偿事宜。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主管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并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可以给予缓刑的处罚。
四、判决结果
2016年2月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6)鲁0214刑初19号:“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遂,最终法院虽然以故意伤害罪判罚,但这也符合我最初的辩护思路“退而求其次”、为刘某争取了缓刑,免除了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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