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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立项许可行政行为,被拆迁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日期:2016-08-08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不服立项许可行政行为,被拆迁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拆迁维权过程中,不服立项许可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被拆迁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驳回起诉怎么办?
【基本案情】
郭先生在山东省泰安市天平街道某村拥有宅基地和房屋,由于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被划进拆迁范围。由于对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标准不认可,郭先生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20125月,在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郭先生房屋被部分拆除毁坏,无法居住使用。20147月被全部拆除,郭先生赖以生存的家园变成废墟。强拆行为给郭先生的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之后郭先生多次与拆迁方交涉,力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均无果而终。为了维权,郭先生决定借助专业拆迁律师的力量。经人介绍郭先生找到了在征地拆迁维权领域实力与口碑均佳的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由京平团队的程东胜律师和章赛艳律师代理自己的拆迁案件。
【拆迁维权过程】
京平拆迁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根据郭先生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好维权方案,并有步骤的展开实施。在对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展开调查的过程中,京平律师指导郭先生通过信息公开程序得知20121215日岱岳区发展和改革局对郭先生房屋所在区域作出了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立项核准意见。在郭先生与拆迁方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该立项核准意见许可他人在郭先生房屋所在地块实施项目建设,显然侵犯了郭先生的合法权利。京平律师于是指导郭先生针对该核准意见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予以维持。京平律师和郭先生早有准备,遂以当地发改局为被告,以参与改造的城建公司和当地居委会为第三人,向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立项许可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全国各地诸多法院均会以立项许可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与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为由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在受理后开庭审理过程中只审理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予审理,而后裁定驳回起诉。被拆迁人的诉权刚进门槛又被推之门外,诉权无法保障。对于该案,也同样面对了这样的结果,岱岳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只审查了诉讼资格问题,而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置之不理,并以原告与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了起诉。
对于法院这样的审理方式,代理律师程东胜律师和章赛艳律师据理力争,提出异议;对于这样的裁判结果,在律师的指导下,郭先生果断上诉。案件到了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代理律师充分利用二审机会,理直气壮,步步紧逼,被上诉人只能理屈而词穷。代理人认为,在征收程序未实施完毕,上诉人未与征迁方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上诉人对其宅基地和房屋享有合法权益,立项许可行政行为将上诉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地块许可他人开发使用,该行政许可行为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且,《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对行政许可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二审中面对代理律师有理有据的阐述,被上诉人仍企图继续上演一审情节,仍以其作出的核准意见未对郭先生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郭先生与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为由替自己辩解。泰安中院作为二审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慎审理,结合诉讼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组织诉讼各方到郭先生房屋所在地段进行实地查证,最终完全采纳了京平代理律师的观点,认定岱岳区发改局的核准意见对郭先生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郭先生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并依法做出裁定:撤销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行初字第Y号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该案继续审理。
【案件小结】
通过本案及其他案例,不难发现,拆迁维权诉讼中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经常以自己做出的行政行为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被拆迁人与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为由进行辩解,而很多地方法院也往往采纳行政机关的说法,以此为由裁定驳回被拆迁人的起诉,使被拆迁人的诉权落于空谈。这对于法律贫弱的被拆迁人来说似乎是维权过程中难以逾越的障碍。攻克该类障碍的关键,在于专业水平,在于不馁不弃。拆迁维权面对的是强势政府,专业拆迁律师的保驾护航便显得不可或缺。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建议遇到类似情况后,还没聘请拆迁律师的被拆迁人尽快行动起来,拿起法律武器,攻坚克难,力争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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