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当前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发布日期:2004-10-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近年来,我国在打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上,可谓重拳出击,战果辉煌。然而,大量的事实却证明,案件是越查越多,官员是越抓越大,折射出我国当前职务犯罪的上升势头尚未得到有效的遏制。

  我国现阶段,预防职务犯罪的重点,应该放在遏制利用公共权力换取金钱财富这一突出的腐败现象上。对职务犯罪行为,必须从切断“财源”入手,把着力点放在权力制约、资金监控、行为规范和严格管理等关键部位和环节上,运用经济的、行政的、纪律的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一、提高职务犯罪成本,减少权力寻租获利空间

  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就是要在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提高违纪违法行为的成本,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力寻租获利的空间,使那些想腐败者不敢为一些小利而自毁前程或放弃更大的利益。

  (一)提高职务犯罪的可能性成本。要通过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强化工作程序上对权力的控制和外部监督,尽量压缩产生职务犯罪的空间,减少其发生的可能性。审批制度改革后,对过分集中、容易滋生腐败的权力,尤其是直接掌管人、财、物等实权岗位的权力,要适当加以分解。通过将可以相互制约的权力进行适度的分解与平衡,使单个部门和个人不能对某种权力形成垄断,从而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机会。一段时间,对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岗位轮换和交流。对需要集体审批的项目,要健全民主决策程序,做到解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审批重要项目集体研究、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集体决策。同时,要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增加办事透明度;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所有执法部门推行听证制度,变公共权力的封闭运行为公开运行。

  (二)提高职务犯罪的直接成本。适当提高公职人员的收入水平,改善公职人员的实际收入及待遇,运用利益杠杆调整和引导公职人员的行为,促使国家组工作人员严于自律,珍惜现有的工作岗位,是提高职务犯罪直接成本的有效措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政府的有效管理密切相关,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是保持经济发展后劲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保证公职人员合理的收入水平,既是廉政勤政工作的需要,也是社会公平的需要。建议对“以俸养廉”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结合机构改革,逐步提高公职人员工资收入,使他们的工资收入水平大致相当或略高于同等学历或级别相当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收入水平。在工资增长速度方面,建议借鉴新加坡政府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经验,将公职人员工资的增长与经济、财政收入的增长率和物价指数变动相挂钩。当实际的经济增长率比较明显地高于年初预测时,政府参照企业做法,应相应给公务员发放特别奖。将政府有效运作的效呆物化,也有利于调动公职人员的工乍积极性。

  (三)要提高职务犯罪的预期成本。在这方面,经济惩罚和社会道德惩处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在惩处腐败分子时,应同时运用罚款、没收财产等经济手段对个人或单位法人的不轨行为进行经的,要通过行政的、法律的手段责其赔偿,重点防止当前“亏了我一个,幸福一家人”现象的发生。同时,要贴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宣传教育工

  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弘扬正气,鞭挞腐恶,努力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加大社会公众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谴责力度,形成人人喊打的局面。采取经济处罚与社会公众道德惩处的做法,可以进一步加大职务犯罪行为的预期成本,有效逼制公职人员利用权力谋利。

  二、加快改革进程,不断铲除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

  目前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关键时期,诸多社会矛盾相互交织。事实证明,新旧体制转换的持续时间越长,为扫除职务犯罪危害所付出的代价也越大。为此,我们的各项改革措施,既要做到稳妥有序,又要有紧迫感,应适当加快改革进程,及时堵塞漏洞。不断铲除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

  (一)加快政府机构改革进程。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加快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尽快实现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的调控者、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外在效应(负的)消除者、收入和财产分配的调节者、市场秩序维护者的合理定位。通过合理限制政府对经济的过多干预,明确政府干预市场的范围、内容和力度,还资源配置于市场,缩小公共权力被滥用的空间;通过精简机构,实现政事分开,重新核编定员,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各种收费行为,杜绝靠罚没收入和预算外资金开支的现象;通过理顺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从政行为规范,建立完备的依法行政保障体系,使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既能解决质量、效益和效率问题,又符合廉政建设的需要。

  (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固然与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有关,但主要的根源还在于市场经济转型期的制度不完善而造成的空挡、漏洞,为公职人员犯罪提供了可能条件。因此,必须加快经济体制改革步伐。以国企改革为中心环节,通过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理顺产权关系,使企业成为权、责、利分明的相互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产权关系的理顺可以从根本上消除权力与经济的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现象,减少国家对企业的行政干预,防止国家公职人员凭借职权捞取个人好处,获取私利。同时,要进一步明确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分工,强化企业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有效防止企业负责人失职渎职问题;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利益捆绑机制,全面实行国企领导人员年薪制、股份期权制,降低企业经营者利用手中权力牟利的欲望和实现机会。

  (三)大力培育社会中介组织。中介组织是介于政府与社会间独立行使职能的公正性组织。大力培育中介组织,有利于割断公共权力与财富相交换的联系,起到“防火墙”的作用。针对我国目前中介组织行政化趋向严重,地位不明确或定位不准等问题,应着重抓好三个环节的工作:一是要支持中介组织的发展。政府在机构改革时,要尽快实现政府“让位”,把原由政府负责的诸如行业监督、协调、审计、咨询服务的一些技术性、辅助性和服务性的职能分离出来,放手让中介组织去做,为其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二是要规范管理。运用法律手段明确EP介组织的性质、职能、运营宗旨、服务内容和经营形式等;严格中介组织的登记和收费管理,探索适合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管理体制,促

  进中介组织健康有序的发展。三是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职业眉德水平。强化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定期考核工作,保证中介服务的高水平、高质量。

  (四)完善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度。为预防在政府采购中而引发的违法违纪行为,许多地方实行了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这个领域的腐败现象。但是,目前这个制度还未能形成一个完备的制度体系,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导致该制度在个别地方或个别人中流于形式,甚至以其合法的行为掩盖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未能真正体现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度,其基本内容应当包含几个方面:一是政府采购的目的,其目的是通过政府采购来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和客观性,公平地对待竞标人,使政府采购的竞争最大化,从而力求提高经济效益,并抵制权力的滥用;二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即政府采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三是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即应确定哪些商品或服务种类,或多大的金额的商品和服务,应当适用政府果购招投标制度。其中,商品的种类或服务,可制定全国的统一标准;商品或服务金额的大小,可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地方标准,以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四是政府采购的监督制约机制,即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明确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形成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关系。监督机关有权对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制止和查处违反招投标程序的行为,并有权决定中标结果是否有效,并根据违反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度行为的具体情节,追究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五)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近年来,不少党政机关实行政务公开,向社会公开其办事程序,为预防政务工作中的暗箱操作等不廉洁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群众普遍欢迎。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工作的透明度不高、主观随意性大等问题,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未能得到切实保障。因此,必须对该制度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一是政务公开的范围。凡是涉及群众利益的政务除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外都应公开,最大限度地提高其工作的透明度。二是政务公开的形式。可根据其涉及面的大小、重要程度,兼顾效率来选择政务公开的形式。这是政务公开所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其形式可采取当场公布结果、设立公告栏、登报公告等。三是政务公开的内容。即实施政务公开的机关、单位应当对办理某一具体政务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及结果等内容,具体、明确地向群众公开。这是政务公开的实质要件。四是设立咨询、监督机购。即设立统一的专门负责接受群众对政务公开内容的咨询、监督机构。这是政务公开的保障条件,以保证政务公开制度得以正确执行,保障群众的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

  三、加强监督瞥理,及时遏制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还要加强日常的监督,及时发现部门单位和个人在经济上出现的问题,促其改正,也有利于有关部门规范管理,堵塞漏洞。

  (一)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近年来,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力度逐加大,有的地方巳将离任审计工作延伸到乡镇,有效防止了公共权力被滥用的问题。今后要进一步加大离任中审计工作力度。要把对各级工会组织财务的审计作为重点,防止一些单位通过工会帐目,假借为职工谋福利等名义搞违法活动。同时,要重视和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将审计机关提交的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应注意从审计中发现案件线索,及时查处。

  (二)全面推行会计委派制。当前有些地方主要做法是向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或资产一体化公司、承担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业主公司和使用财政性资金数额较大或财政政策性补贴较多的单位、企业委派财务总监。该种做法寓监督于日常经道多元化,存在较严重的少报、瞒报的问题,该项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实行家庭财产登记申报的对象,不应局限于什么级别以上的领导干部,各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腐败易发部的中层干部的家庭财产也要实行登记申报。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登记后分家庭建立台帐。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环疑其财产登记申报不实,可对其进厅核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