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租被他人扣押,承租人需承担赔偿损失
发布日期:2016-08-11 作者:110网律师
杜冠华律师提醒大家:在实际的车辆租赁期间,承租人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纠纷,承租车辆被第三人扣押,承租人赔偿车辆损失。下面系杜冠华律师成功案例: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17民初4XXX号
原告:王某涛,汉族,住海淀区XXX小区。
委托代理人杜冠华,北京京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某村。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厂长。
原告王某涛与被告北京市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怀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杜冠华、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X月X日,被告租赁我名下的汽车一辆,每月租金4000元。2014年X月X日,因债务纠纷,案外人强行扣押了我车辆。自扣车至今,被告没有支付我租金。故起诉请求被告支付2014年X月X日至2016年X月X日期间的租金80000元,并支付车辆保险费2485.22元、强制险费用672.37元、车船税750元。
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X月X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协议,被告租用原告名下的京XXXXX汽车一辆,月租金4000元。2014年X月X日,被告使用车辆过程中,因经济纠纷,该车被案外人北京某某公司扣押。2015年X月X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某某公司将车辆返还给原告张某涛。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租赁协议、(2015)大民初字的XXXX号民事判决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同意给付原告租金及车辆保险费用、车船税,本院不持异议,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市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涛租金八万元、车辆保险费和车船税三千九百零七元五角九分,共计八万三千九百零七元五角九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百四十九元,由被告北京市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怀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代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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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赔偿物品损失,由出租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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