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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修 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

发布日期:2015-10-26    作者:110网律师
20133月,李虎将一套四室二厅的房子以月租金12000元的价格出租给了钱唐,钱唐向李虎说明该房屋将用作员工宿舍。李虎说只要不改变房子现有的装修和结构,多住几个人没有关系。房屋交付后,钱唐即对房屋进行了改造性装修,自行将房屋用石膏板分成九间,还分别装上了九个电表。李虎得知后,立刻要求物业公司停了该房屋的电,致使钱唐的装修工程无法继续。钱唐遂把房主李虎告上了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李虎返还已付租金3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装修损失款50000元。李虎则提出反诉,要求钱唐将房屋恢复原状。那么,钱唐是否有权要求李虎赔偿装修款?
  【姜海武律师说法】本案中钱唐装修承租房屋的行为并未取得出租人李虎同意,故钱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同时也是对李虎的一种侵权行为,钱唐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由于钱唐对房屋的分割装修,已损害了房屋的原有使用性能,所以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钱唐不仅无权请求赔偿装修款,相反,还负有对承租房屋恢复原状的义务。据此,法院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终判决双方解除租赁合同,钱唐将房屋恢复原状,并支付李虎相应的房屋租金,钱唐的其他诉讼请求则被驳回。
  姜海武律师提醒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不可以擅自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尤其是改装、改建的,否则,不仅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构成违约,而且即使租赁合同中对此没有明确约定,承租人的行为也将被视为一种侵权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该办法第八条还规定了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本案中钱唐的行为显然已违反了上述规定,所以其主张是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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