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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代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轻判决)

发布日期:2016-08-15    作者:上海何传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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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要:
2015年2月,上海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犯罪嫌疑人某钊在担任某药业有限公司质量部检测员 时,通过违规检测药品含量,企图在药品中添加其他物质以通过药品定性及含量检测,在明知公司生产的药品系不合格药品时,仍伪造出具合格半成品、成品检测报 告,导致不合格药品被大量销售,至案发时,共销售违法批次的药品共五万多盒,涉案价值二十多万元。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报告中确认案件属于个人犯罪,犯罪嫌疑人某钊没有任何从轻或减轻情节。
辩护情况:
家属听说上海律师咨询网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特地从广西赶来与谢俊律师当面沟通,在咨询相关情况后办理了委托辩护手续。王律师接受委托后,立 即到看守所会见并向检察院提出阅卷,在会见及查阅卷宗后,王律师与经办检察官进行了多次密切的沟通,并提出辩护意见:一是案件系由单位实施,犯罪主体应 系单位,该案件应属于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二是被告人某钊只是单位中质量部检测员,应认为系从犯;三是案件符合起诉的所有条件,案件无需退回补充侦 查,可立即向法院提起控诉;四是侦查终结报告没有确认犯罪嫌疑人某钊的从轻或减轻情节,需检察机关予以更正等。
经办检察官与本律师进行沟通后,全部听取了本律师提出的四点意见,并在起诉书中全部予以确认。在法庭审理阶段,检察机关与本律师在对被告人某钊进行发问、 质证及发言等各阶段,经办检察官控诉的内容与本律师认为的内容大致一致,全案审理情况均得以控制。庭审后,本律师与经办法官也进行了多次的沟通,双方一致 认为案件疑点不大,证据比较确定,可以尽快处理,从轻宣判。
判决结果:
2015年6月底,上海市法院接受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某钊属于从犯,涉案价值确认为155425元。判处被告人某钊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十天后,2015年7月5日某钊走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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