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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关于借款利率问题的探讨

发布日期:2016-08-15    作者:110网律师


作者:戴云  发布时间:2016-08-08 09:00:08
  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给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很大的指导作用,但在借款利息、利率方面笔者认为有几个问题尚需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司法实践以及社会普遍的认识,笔者对该条文可理解为,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低于年利率24%的法院应予支持,高于年利率36%的法院不予支持,且可以请求返还多支付的部分,对于在年利率24%至年利率36%之间的利息,属自然债务,类似于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如果借款方已付,则无需返还,法院也不支持返还,如果借款方未付,则法院不予支持该借款利率,至多按年利率24%予以支持。照此来看,似乎借款利率问题简单明了,但是实际上,对于年利率的处理问题还比较复杂,本文就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率分不同阶段来对此予以探讨,以求找到最准确的对借款利率认定、计算、处理的方法。
 
  对于约定借款利率低于年利率24%的,法院可以支持,无需探讨。
 
  对于约定借款年利率高于或等于36%的,又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按约定已经全部还清利息,那借期内的利率应当按照36%计算,多支付的利息可以扣减本金,或请求返还;第二种情况借款方未支付任何利息,那借期内利率应当按照年利率24%予以计算;第三种情况是借款方还了部分利息,但是所还利息低于以年利率36%所计利息,那所还利息到底该如何认定正是出现较大争议与分歧的地方,且该情况下利息计算也相当复杂。该情况下主要有两种意见,A意见认为,该情况下借款方虽然还了利息,但是以年利率36%未完全偿还,既然未完全偿还,则这自然债务也就未完全履行,那偿还的利息不应按照自然债务看待,借期内的利息以年利率24%计算,如果所还利息超过了以年利率24%所计利息,则超过部分看做自然债务,偿还的不予返还。B意见认为该所付利息应以实付利息除以年利率36%算出已付利息的借期,那该段借期内的所付利息为自然债务,借款方还完后也不得请求返还,余下的借期则以年利率24%计息。笔者认同B意见虽然B意见可能不利于借款方,但是就其计算方式来看,更贴近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能更精准的算出已还息的借期,但此种计算方法相当复杂,实践操作也不容易。
 
  对于约定借款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可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借款方未还利息,那么就可以直接以年利率24%计息;第二种情况如果借款方还了部分利息,笔者还是倾向于采纳上述的B种意见,即以实付利息除以约定年利率算出已付利息的借期,那该段借期内的所付利息为自然债务,借款方还完后也不得请求返还,余下的借期则以年利率24%计息。
 
  民间借贷利息约定方式多变,纷繁复杂。对于该司法解释,唯有更多的实践,更深入的领会,才能更好的解决民间借贷利息方面的问题。
来源:中国法院网汨罗法院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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