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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参照不同标准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如何采信?

发布日期:2016-08-15    作者:110网律师


小 作者:余均军  发布时间:2016-07-08 09:21:44
【关键词】:提供劳务者受害、职工工伤、鉴定标准
 
【裁判要点】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案件中鉴定机构参照不同标准做出的不同鉴定结论首先应优先采信程序上更为公正的鉴定结论。其次,应采信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以下简称《道标》)作出的鉴定结论,而不采信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以下简称《工标》)作出的鉴定结论。
 
【基本案情】
 
  原告彭某甲受雇于被告彭某乙至某公司进行厂房装饰装修。原告主要负责厂房电线铺设工作。在铺设作业中,原告从单排手脚架摔落至地面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2015714日,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参照《工标》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认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被告彭某乙申请重新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双方经抽签确定鉴定机构为芙蓉鉴定中心。201614日,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参照《道标》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彭某甲伤残等级属两处十级伤残。
 
【裁判结果】
 
  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219日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2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彭某甲支付损失赔偿款38365元(被告彭某乙先前已垫付的医药费8100元、重新鉴定费1265元,共计9365元可予以抵减);
 
  二、被告平江某庄园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彭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其他事实和法律方面,此处不再赘述。本案焦点主要集中在原告彭某甲的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采信上。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系参照《工标》(GB/T16180-2006)标准认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该鉴定是诉前的鉴定意见,系原告单方进行委托出具。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参照《道标》标准认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两处十级伤残,该鉴定是诉讼过程中,经原、被告共同抽签确认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程序上较汉昌鉴定所的意见书更具有公正性。而且,原告在提供劳务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不宜适用《工标》标准进行鉴定。综上,对于原告彭某甲的伤残等级问题,本院采信了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做出了前述判决。
 
【案例注解】
 
  当前,我国伤残鉴定均参照《道标》和《工标》两种国家标准进行。由于《道标》对伤残等级的评定相对更严格,故依照道标鉴定出的伤残等级往往轻于依照工伤标准鉴定出的伤残等级。那么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对于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法院又应如何采信呢?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言下之意,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做出的鉴定结论并不是最终确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而另一方申请重新鉴定,通常由双方协商或抽签确定鉴定机构。而对于通过重新鉴定做出的鉴定结论,法律并无规定当事人对重新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再次鉴定。重新鉴定结论比单方委托鉴定的结论更具有确定性。综上,当事人自行委托而产生的鉴定结论是单方面的、可能不确定的结论。重新鉴定结论通常是多方参与的、相对确定的结论,故重新鉴定的结论在程序上要比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而作出的鉴定结论要公正,证明力更强,故应优先采信。
 
  其次,对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参照《道标》标准进行鉴定比参照《工标》标准进行鉴定要合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审理,与除职工工伤外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同样的赔偿标准。而赔偿标准无疑应与鉴定标准一致。交通事故伤残按《道标》标准鉴定,其它一般人身损害也应按这一标准鉴定。否则,就会出现受同一法律调整的受害人损伤程度相同,因鉴定标准不同导致残疾金赔偿结果相差悬殊,显失公平。而至于职工工伤,主要参照《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审理,有特定的鉴定机构(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有特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故其整个鉴定、赔偿体系是相对独立、封闭的。从《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和“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的作用和目的亦可看出,职工工伤的赔偿标准是具有一定的福利性、公益性性质的。其已企事业单位应依法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为前提,故其对应的《工标》鉴定标准也相对较宽松。因此《工标》的适用对象亦应严格限定为职工而不应随意扩大至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受害主体,随意扩大对赔偿主体而言明显不公。
 
  综上所述,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受害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参照《工标》做出鉴定结论后,若赔偿义务人申请了重新鉴定,鉴定机构参照《道标》做出了新的鉴定结论,应优先采信后者。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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