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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安装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的案例

发布日期:2016-09-01    作者:何登启律师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安徽××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288号新城邦名苑6幢502室。法定代表人:陈宏,总经理。被答辩人:××,男,汉族,1979年9月16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安徽××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任何关系,不应向答辩人主张赔偿。答辩人与济南××公司于2015年7月2日签订《格力空调购销安装合同》,根据该合同第五条的约定:“产品安装调试:(1)由乙方免费安装调试;”即由济南××公司负责空调的安装调试,被答辩人是受雇于济南长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答辩人受雇与济南××公司,其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应依法要求济南××公司赔偿其损失,向答辩人主张与法不符。二、没有证据证明被答辩人的受伤与答辩人存在因果关系,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根据《民事诉讼》第六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的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被答辩人主张的是答辩人的侵权造成其受到伤害,而侵权的构成要件要求存在侵权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因此,被答辩人主张因答辩人原因致使其摔伤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答辩人存在侵权行为、存在过错以及其损害事实与答辩人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但被答人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遭受损害是答辩热所致。三、被答辩人的摔伤是因其个人违反操作规范原因所致,与答辩人无关。1、根据《格力电器家用空调售后服务管理手册》第七部分家用空调安装维修服务管理规范第二条安装操作规范第16项的规定:“高空作业必须戴安全带,室内人员探身室外作业同样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第四条安装维修上门服务规范1.2.10高空作业规定:“安装、维修空调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绳,并随时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安装、维修室外机时,必须两人同时在场,一人安装、一人负责安全带。”第六条格力空调安装维修禁令第10项的规定:“严禁在二米(含二米)的高处作业不佩戴安全带。”被答辩人作为格力空调的安装工人应严格按照《格力电器家用空调售后服务管理手册》的规范要求进行安装作业,而被答辩人进行安装空调时违反操作规范的要求不佩戴安全带,且违规站立在空调支架上,这才导致其摔伤的发生。2、对于被答辩人所主张的空调支架问题。第一,被答辩人安装的该批空调,于发生摔伤事故的前一天已经全部放在了支架上,并没有发生支架断裂,已证明支架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如果支架有问题,早在前一天放空调时就已经会发生断裂。第二,空调支架本是只是承重空调的,而被答辩人为安装省事在没有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站立在空调一侧支架上进行空调安装操作,这远远超出支架本身称重范围,这才致使空调支架断裂,发生摔伤的一事。第三,被答辩人主张因答辩人提供的支架断裂致使其摔伤,但是支架断裂也只是一个事实,被辨人也没有证据证明支架断裂是答辩人的原因,更没有证据证明其摔伤就是因为支架断裂,相反是被答辩人的违规操作致使支架断裂,我方本应要求被答辩人赔偿其违规操作造成我方支架断裂的损失。第四,退一万步讲,即使发生支架断裂,如果被答辩人严格按照操作规范的要求佩戴安全带,也不会发生摔伤,被答辩人摔伤的根本原因是其违法操作规范,没有佩戴安全带,。因此,被答辩人的摔伤是其个人违反操作规范导致,与答辩人无关,如果被答辩人严格按照操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安装,根本不会发生支架断裂,更不会发生摔伤。四、对于被答辨人的诉讼请求数额。1、对于伤残赔偿金,被答辩人户籍为山东省高唐县杨××,为农村户籍,其伤残赔偿金应按农村人口计算为25860元。2、被答辩人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应提交工资证明、纳税证明等证据,交通费以及营养费应提供实际花费的证据。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被答辩人已主张伤残赔偿金,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法不符。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摔伤是其个人违规操作所致,与答辩人无关。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其损失无理无据,应依法予以驳回。此致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答辩人:安徽××公司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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