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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方付清全部房款,产权证登记时间为婚后的房产分割问題

发布日期:2016-09-03    作者:张月红律师

案例提要
女方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产,一次性交清房款并领取了房产证,登记于 女方一人名下。婚后由于女方身份证号码变更,重新领取的房产证的登记时 间为婚后。二人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和双方婚后购 买的房产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女方婚前房产的使用权由 女方享有,双方婚后购买的房产的使用权为男方享有,并约定各自的债务彻 底清偿后,双方分别将两套住房赠与儿子。离婚后,男方居住的房产被其债 权人向法院申请查封。女方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要求确认她婚前购买的房 屋的所有权为女方所有。法院最终确认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归女方所有。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涉案房产系原告徐某于与邓某登记结婚前个人购买,也实 际登记在原告徐某个人名下,原告徐某也已在与邓某结婚前交清所有房款, 该房产依法应属于原告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然原告徐某现持有的涉案房 产的房产证登记日期在原告徐某与邓某结婚后,但毕竟系因原告徐某身份证 号码变更而更换原为婚前登记取得的登记,不影响该房产为原告婚前个人财 产的性质。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 而当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该房产的使用 权作出约定,但该房产的所有权未发生变更,仍属于原告徐某的婚前个人财 产。同时,上述协议书未办理公证,协议约定的赠与尚未实际完成,故法院 在本案中依法确认涉案位于X市X区X街道X花园X栋X号房产的所有权归原告徐某所有。

律师支招
上述案例中,双方系在婚姻登记机构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 中对子女抚养、房产分割和债务承担等事项做了约定。但因女方徐某认 为,男方邓某未切实全面履行协议,又担心因男方个人债务而危及自身 财产,特别是房产的安全,同时,双方由于对有关法律知识的理解有 限,在房产分割上未能确切地厘清房产所有权与房产使用权之间的关 系,对作为不动产的房产赠与的效力不能充分体现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 示,以致女方将其婚前已取得的房产所有权中的使用权与双方婚后共有 的另一套房产完整的所有权相提并论,并作为双方的共有房产,进行了 分割。探究女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女方并非自愿放弃其婚前取得的房产 所有权,故女方为了排除已经存在的和将来可能产生的对其个人婚前所 有房产的所有权的侵害,而提出了房产所有权确认之诉。受案法院本着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终作出了确认讼争房产为女方 婚前个人财产的判决,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笔者建议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协议离婚时,若涉及财产分 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的问题,最好选择到律师事务所由律师就协议 的签订主体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的签订是否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 是否边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内容是否具体确定、具有实 际可履行性等作出专业化的审查、指导,以预防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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