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其它民商案例 >> 查看资料

男子违反“竞业限制”被状告 需支付10万违约金

发布日期:2016-09-06    作者:刘凤彬律师
小陈曾是一家金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他辞职后违反《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仍从事与原工作相同的业务,被老东家告到了劳动仲裁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小陈因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支付老东家违约金10万元。
  20095月,A金融公司聘小陈为其财务经理,此岗位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随后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两年内,小陈不得到与A金融公司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争行业和企业任职。A金融公司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两年内,按月支付小陈3000元经济补偿。若小陈违反上述约定,需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20134月,小陈因个人原因向A金融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公司同意,于当年5月为小陈开具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证明》,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并于当年6月起按月向小陈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20136月,小陈进入B金融公司从事财务工作。
  20143月,A金融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以小陈违反《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万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B金融公司与A金融公司经营同类金融业务,小陈仍从事与原工作相同的业务。小陈与A金融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了违反该条款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小陈为A金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离开原单位不到两年时间内,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B金融公司从事与原工作相同的业务,未履行《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因此裁决小陈因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刘主任 QQ1254180962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