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强奸幼女案,检察院未予以批捕
发布日期:2016-09-08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2016年8月某日,李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本案受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社会影响较恶劣。
办案简要: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妻子之委托,在第一时间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因本案发生时间较久,相关证据不充足,且李某某一再否认相关事实,另外受害人与李某某家素来有恩怨,辩护人认为本案即可能为错案。但因强奸罪系严重暴力犯罪,故公安机关批准取保候审基本是不可能的。经过分析,唯一的可能性在于证据不足,建议检察院做出不批捕决定。
辩护人等公安机关向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你报批后,第一时间联系承办检察官,与其沟通,分析案情,明确提出本案证据明显不充分,建议做出不批捕决定。
前期办案结果: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最终做出不予以批捕决定。李某某目前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当然案件并未结束,公安机关依旧在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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