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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布日期:2016-09-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运输费用。这是托运人的基本义务。不支付运费、保管费等应付费用的,除有相反约定外,完成运送的承运人有留置权。运送货物因不可抗力发生毁损灭失的,托运人可以免交运费,已交的可以请求返还。

2.准确提供收货人和告知必要情况的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以及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3.包装义务。凡必须由托运人包装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或适宜保护货物的方法包装。

4.托运危险物品的妥善包装、警示等义务。

(二)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运送义务。承运人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安全无损地将物品运抵目的地。如因承运人的原因错运到货地点或逾期运到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及时通知收货人的义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逾期领取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收取保管费;收货人不明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可以提存。

3.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两个以上的同一种方式承运人承运货物的,由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运送货物有损害的,缔约之承运人与致害运送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收货人的主要义务

当托运人与收货人不是同一人时,托运人的部分义务便依托运人与收货人的约定而转移于收货人,如领取货物、支付费用等。但收货人不履行义务,仍由托运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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