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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份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6-09-22    作者:110网律师
此份代书遗嘱是否有效?方某(于2003年去世)与吴某(于1990年去世)夫妇生有二子一女,即方某龙、方某兰、方某良。方某龙一直未婚,也无子女。2008年5月18日,拆迁公司与方某龙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将方某龙所有的座落于新塘组47.89平方米住宅拆除,通过产权调换方式为方某龙安置60平方米安置房1套。2010年9月19日,方某龙去世后,其姐姐方某兰提交了方某龙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的遗嘱1份,遗嘱载明:“……如若本人不幸身故,则属于本人的一切财产直接由我姐姐方某兰继承。我的财产主要为:拆迁房屋一套,房屋面积为67.74㎡,车库13㎡。……本遗嘱为我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也是继承我财产的唯一法律文书。”遗嘱由朱某记录,苏某、陈某见证,方某龙签名捺印。因此,原告方某兰向法院起诉弟弟方某良称,因被告拒不执行遗嘱,故请求法院判令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方某良辩称:方某龙作为一名重病病人,不可能口述出如此精确的遗嘱,而且按常理方某龙要立遗嘱也应请双方公亲代书,不可能请几个不认识的人代书的。另外,方某龙去世后村长刘某曾问在场家属有无遗嘱,原告明确表示没有遗嘱。因此,原告所出示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方某龙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审理中,法院查明:2010年9月19日,方某龙去世后,原、被告均争办丧事,后由村组干部介入协调,协调时村长刘某曾询问原、被告有无遗嘱,双方均未申明有遗嘱,后村组干部决定由方某兰、方某良共同承办。原告提供的遗嘱是否有效?笔者认为: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虽有三名遗嘱见证人在场进行了见证,但因苏某在方某龙立遗嘱期间离开了房间,并未看到方某龙在遗嘱上签字,故苏某不具有见证人的资格。而另两名见证人就订立遗嘱过程中方某龙有未出示保单、拆迁协议及苏某有未离开现场陈述相互矛盾,不能形成一致意见,证言的真实性亦存在疑问;其次,方某龙去世后,方某兰如持有遗嘱应在第一时间出示,并办理方某龙的丧事,而方某兰一直未能出示,最终由方某良家出资办理丧事,方某兰这一行为并不符合常理。最后,遗嘱中的代书人朱某系原告方某兰女儿的朋友,事前方某龙并不认识朱某,而苏某、陈某均为朱某朋友,立遗嘱当天三人由方某兰的女儿带到文汇苑,因此可以确认该遗嘱代书人、见证人与继承人方某兰之间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 因此,笔者认为,原告方某兰所出示遗嘱不具有证明效力,不予采信。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因此,被继承人方某龙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方某兰、方某良各半继承。最终法院判决拆迁房屋归被告方某良所有,被告方某良内给付原告方某兰房屋折价补偿款128500元。【本文来源于胡珍玉:《此份代书遗嘱是否有效?》,北大法律信息网。如有侵权望告知,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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