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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导致他人猝死是否应担责?

发布日期:2016-10-02    作者:蒋艳超律师
问:李大爷与张奶奶系邻居关系,一起居住了四十几年,平日里两家关系非常要好,李大爷家的孙子与张奶奶家的孙女也谈起了恋爱,两人快要结婚的时候却分手了。张奶奶认为是李大爷家的孙子对不起自己的孙女,就经常到李大爷家吵闹,两家也就此结下了梁子。一日,张奶奶与李大爷又在楼道相遇,又发生了争执,争吵过程中,有高血压的李大爷情绪非常激动,突然就晕倒在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请问张奶奶是否要为李大爷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答:张奶奶应为李大爷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大爷患有高血压病且年纪较大,在情绪过于激动的情况下有可能引发猝死,张奶奶与李大爷系多年邻居关系,对李大爷患有高血压的事情也是明知。张奶奶与李大爷的争吵行为虽不能直接导致李大爷的死亡,但张奶奶参与吵架,这种行为与李大爷自身身体、心理状况相结合,共同导致了李大爷的死亡。如果没有争吵行为,可能不会引发李大爷死亡,二人的争吵行为存在引起李大爷死亡后果发生的客观可能性,符合侵权法中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即张奶奶与李大爷的争吵行为与李大爷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张奶奶应按其过错程度对李大爷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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