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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反扒组织及其成员的存在与处境

发布日期:2009-0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据有关媒体报道,近年来,全国许多地方纷纷成立了“民间反扒联盟组织”,比如在桂林、福州、洛阳、广州、武汉等地,有不少志愿者主动参与反扒活动。对此,有的人大为赞成,对他们的做法表示非常钦佩;有的则人大为反对,理由是“反扒”主要是警察的职责,普通民众不应轻易参加进去,否则如果一旦出现了受伤、遭受报复等事件后,求救无门,甚至连医药费都解决不了,更不要说伤害后,家人心理负担和家庭生活方面可能遭遇到的种种困难。这一社会现象的出现,这种“民间反扒联盟组织”的存在与目前这些志愿者的处境和发展出路,确实值得特别关注与认真思考。

  应当明确“反扒”主要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是警察的职责。当然公民有权将扒窃者扭送公安机关,也有义务以一定的方式协助警察。

  为什么这么讲呢?因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国家或政府的使命。而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维护公民财产安全的这一职责主要由警察机关来承担。所以从法律上讲,反扒这一事项就和其他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一样,被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于我国的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之中。这也就充分地说明,反扒首先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是警察的职责所在。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同时规定了公民有权(权利)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将违法犯罪分子扭送公安机关,在警察执行职务过程中有协助警察的义务。所以,从大的方面讲,应该分清主次,了解国家、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从而认识到为什么国家要以法律的形式赋予警察机关的相关职权与职责;从小的方面讲,应当认识到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在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方面,每个公民可以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民间义务反扒联盟组织”的出现或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与条件。其成立的初衷都有着善良愿望。但这种民间组织需要内部自律,更需要政府引导,或者说需要专门机关的业务指导。

  在社会秩序不太好,警察力量不足的情况下,这种“民间义务反扒联盟组织”便应运而生了。也就是说其产生和存在有其客观需要。应该说,普通民众或志愿者自发结成义务反扒群体,初衷是良好的、积极的,有时效果可能还很明显。这种群体具有灵活性强、信息情报来源广、时效性强等特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有效控制扒窃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对扒窃组织或扒窃者有一定的威慑力与震慑力。对有些地域比较猖獗的扒窃现象还有着一定的遏止作用。尤其是在当前流动性极强的社会,由民众自发组建义务反扒群体,符合违法犯罪动态控制规律,有利于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科学的犯罪治理主体结构,在某种程度上理应提倡。

  但从另外一个方面讲,也应当看到这种自发性群体的“潜在”危险或“隐患”。因为这种群体缺乏完备的法律规制,没有政府引导,就容易导致产生新的违法犯罪现象。一方面,这些群体的成员素质参差不齐(初期可能大多是有正义感的热血青年,但除了身体素质外,还有其他多个方面的素质),法律规范有欠缺的情况下,容易受到不良情绪影响,或者感情用事,导致反扒行为超出“合法”的界限,酿成“越轨”(如打小偷,对其进行报复)的后果。另一方面,此类群体本身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发生“变质”或“异化”现象,要么因为群体自身目标改变,要么受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的利用,从而成为非法群体。由于目前的这种组织,纯属于志愿者组织,非常松散,但是一旦组织起来,有了一定的规模,而又游离于法律之外(指不作登记,不受有关机关的监督),则对社会稳定而言,有可能构成一种社会“隐患”。不过,从现在的情况来讲,对民众自发结成反扒群体的初衷和取得的成效应加以肯定,政府应当加以及时引导规范,号召民众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群防群治”战略,同时国家或政府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对这种志愿者组织的规范),这才是控制违法犯罪的科学之路。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与这种“民间义务反扒联盟组织”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据了解,大多数反扒联盟成员来自各行各业,有保安、公司职员、个体户等等。他们最大的困难是缺乏专业的反扒技巧。这样,公安机关就应及时组织经验丰富的反扒民警对反扒联盟成员进行指导。据有关媒体报道,近年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刑侦大队就成立了一支特殊的执勤队伍,这支队伍全部是由一些志愿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分子组成,他们的职责是协助警察进行反扒行动,重点维护江汉分局辖区内的繁华商业区地带的治安情况,这支由非公安人员组成的反扒队伍刚成立就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这里可以看出,志愿者或志愿分子并不是都只能单枪匹马地干,而是在当地公安机关的组织或协助下成立的,这样更可以获得公安机关的支持。从去年开始,武汉市在七个中心城区进行“警务联勤制”试点,在全市范围内推出这一项重大的治安改革举措,希望通过这一改革,给市民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宁静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武汉市公安局有关人士则强调说:“为弥补警力上的不足,武汉市区两级政府出资组建了八千余人的社区安保队员和外来人口协管员两支大的有偿队伍,各派出所还在社区居民中发动组建治安志愿者队伍。他们在责任区民警的指导下,在社区内开展24小时流动巡逻、定点值守。”“事实上,江汉分局成立民间反扒志愿者队伍也正是配合治理社会治安的一种举措。”

  武汉的经验值得注意。成立民间反扒志愿者队伍是经过上级单位批准后成立的,并不是任何人都能随便参加的,首先志愿者本人要有基本的反扒经验、良好的身体素质,本人提出申请后,通过江汉分局考核后就可以上岗了。上岗后分局还要组织反扒队员学习,主要是法律方面的知识,队员们不是公安人员,没有执法权,所以要让他们了解法律,不能越权执法,更不能违规执法,他们的责任是协助公安机关执勤。当地公安机关的负责人说“现在反扒队员去执勤,分局会派出警务车辆,解决他们的交通问题,另外,每辆车上都要有正式的民警负责,反扒队员协助民警完成工作。”这就是我前面谈到的首先是警察职责,其次是公民协助的问题。另外,对于这种反扒组织要更多的与公安机关联系,才能更有效的打击扒窃活动。

  据了解,除了武汉江汉分局成立的民间反扒志愿者可以按照抓获小偷数量领取报酬外(是作为对反扒志愿者的精神鼓励),其他许多地方的民间反扒志愿者则完全是义务劳动,没有任何报酬。但是另外的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那就是一旦发生了反扒人员受伤害后,通过什么样的途径使得他的行为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欣慰。他们的实际困难能够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得到解决或减轻。

  当然这种民间反扒能走多远?还需要时间的检验。但总的而言,类似武汉这支志愿者反扒队甚或民间色彩更为浓厚的民间反扒组织,是对各地相对紧张的警力的一种补充。但不容忽视的是,反扒本身的职业风险、民间身份的执法限定以及稳定资金来源的缺乏等客观存在的问题或多或少地限制着大大小小的民间反扒组织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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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下岗女工组成“女子反扒队”

  南京市新街口地区近来出现了一支“女子反扒队”。她们以陌生的面孔,精确的出击,令常在该地区活动的老扒手哀叹“防不胜防”。据悉,此举在南京尚属首创。据介绍,这支正在试运行期间的“女子反扒队”目前只有3名队员,都是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淮海路派出所面向社会招聘的下岗女工。她们大多有过被窃的经历。经过有丰富反扒经验的民警一段时间的培训和带领,她们从最初的胆怯,到后来的跃跃欲试,再到如今的勇斗歹徒,逐渐成熟起来,其中一名女队员一个月就抓获了十多个扒手。

  福州反扒志愿者来自各行各业

  福州市民间反扒联盟日前成立。反扒志愿者发表了《反扒联盟宣言》,表示将长期开展反扒行动。福州市民间反扒联盟是一个反扒志愿者组织。反扒联盟成员来自各行各业,有保安、公司职员、个体户等等。他们表示,目前最大的困难是缺乏专业的反扒技巧。福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反扒大队副大队长曾玉凡表示,将会组织经验丰富的反扒民警定期对反扒联盟成员进行指导。

  海口警方在全国率先收编民间反扒组织

  2007年2月9日下午,海口交警大厦的大厅里人头攒动,一条长龙聚集在反扒志愿者大队招募办公室的门外。

  自海口警方宣布招募义务反扒员的消息传开后,据不完全统计,电话咨询的市民有200多人,到现场报名的也有50余人。许多性急的群众甚至从其他市县赶到现场要求报名。

  编后余思

  名正言自顺

  社会秩序之维护,国民生命财产之保障,乃政府不可推卸之责,古今中外概莫能外。然无论政府力量如何强大,也常力所不逮,古今中外莫不如是。故借助民间力量弥补政府力量之不足的私力救济,虽系无奈之举,但实为必然存在,不少也被政府所认可,如我国古代之镖局等。而民间的行侠仗义、见义勇为,历来为世人所赞颂。

  当然,现代社会已进入法治时代,无论政府行为还是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行为,基本已被法律所规范。私力救济如果以一种法外力量出现,常常为政府所禁止。当前,我国法制还不健全,各种私力救济大多没有法律加以规范,民间反扒这类行为必然会遭遇制度性障碍。师出无名,自然受到质疑,而自发自助式的行为方式,难免不规范,尤其是行为的风险与后果如何承担,的确问题多多,并时常会遭非议。面对种种争议,我们不应陷于禁与放这样简单化的思维。政府万能只是幻想,私力救济作为一种国民自我保护的民间力量,具有不可替代性。我们要发挥其积极功能,限制其消极因素,一个行之有效的通行办法就是积极管理,将私力救济这种法外力量纳入法制轨道。如此一来,名正言自顺。其实,部分公权力下放到民间的做法中外皆有,如我国民间的保安公司、国外民间办的监狱,且呈不断扩大之势,民间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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