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刑诉制度改革:防止刑讯逼供 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

发布日期:2016-10-12    作者:单义律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旨在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意见强调,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多位法学专家及业内人士表示,此次意见出台将从根源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发布
    针对“有罪推定”等提出21条改革意见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事关依法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改革意见共21条,围绕冤假错案暴露出的有罪推定等错误司法理念不同程度存在,关键性诉讼制度未能真正落到实处,侦查、起诉、审判等职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有针对性地从贯彻证据裁判要求、规范侦查取证、完善公诉机制、发挥庭审关键作用、尊重和保障辩护权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方面提出改革举措。
    意见强调,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意见还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等。
    “这项改革体现了现代刑事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方向。”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说,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能在优化刑事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刑事诉讼程序、落实证据裁判原则、转变刑事庭审方式、发挥辩护实质作用等方面实现全方位提升,不断夯实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基础。法学专家表示,这份改革意见触及我国刑事诉讼中由来已久的症结,将有效确保刑事诉讼制度牢牢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
    □解读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对于防范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有着怎样的意义?对此,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
    1对侦查环节提出哪些要求?
    针对命案等重大案件探索建立辨认指认过程录音录像制
    就侦查环节而言,改革意见提出了哪些要求?据介绍,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对庭审提出了要求,同时强调从刑事诉讼的源头开始,就必须按照裁判要求和标准,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确保案件裁判公平正义。
    依法全面客观及时收集证据。意见要求,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并强调所有证据应当妥善保管,随案移送,为公正裁判奠定坚实基础。为进一步规范侦查机关取证行为,保证取证合法性,意见提出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通过对有关侦查活动过程录音录像,有效固定和还原侦查机关侦办重大案件时收集、提取证据的过程,进一步增强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和说服力,促使办案人员规范取证。此外,意见对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移送、审查、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和程序以及完善见证人制度等提出了要求。
    完善讯问制度。意见要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为严防刑讯逼供,意见还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
    保障当事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意见强调,要健全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的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
    2检察职能方面有何亮点举措?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探索建立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第一,着眼于规范侦查取证行为,意见提出一系列防范刑讯逼供制度机制。一是针对实践中对证明标准把握不统一的问题,要求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二是为确保讯问合法进行,要求完善讯问制度。三是首次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
    第二,着眼于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提出一系列加强检察机关审前把关和发挥过滤功能的制度机制。一是完善补充侦查制度,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规范补充侦查行为,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二是完善不起诉制度,规定对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三是完善撤回起诉制度,规范撤回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着眼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出进一步完善公诉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制度机制。为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必要探索被告人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出庭公诉模式。意见强调,进一步完善公诉机制,对被告人不认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庭前准备和当庭讯问、举证、质证;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四,着眼于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提出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
    3如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
    防范冤假错案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
    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首先,严格执行法定的证据采纳标准,把好证据审查判断关。其次,严格执行法定的证明标准,依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再次,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发生。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严格依法裁判,杜绝疑罪从有、从轻、从挂等错误做法,真正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不得违心下判或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着力提高人权司法保障水平。首先,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防止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意见重申法律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对完善讯问程序提出明确要求。法院应当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对各类非法证据依法认定、严格排除,促使办案人员严格执行法定取证程序。同时要立足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减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的法律争议。其次,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重视发挥值班律师的职能作用,有效减少审判过程中的程序性争议。再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依法保障辩护人在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首先,要完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积极推进庭审实质化。要积极推动关键证人出庭作证,落实强制证人到庭制度,完善出庭作证保障机制,有效解决证人出庭率等问题。其次,要规范法庭审理程序,落实公正审判的内在要求。根据意见,要规范法庭调查程序,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质证权利;要完善法庭辩论规则,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辩论权,有效解决争议问题;要完善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制度,真正做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完善审判程序繁简分流机制。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功能,有效解决程序性争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机制。
    ■意见部分内容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移送、审查、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以及庭外核实程序。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和程序。完善见证人制度。
    ◎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
    意见对维护司法公正有何意义?
    进一步强化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
    强化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职责。意见突出了律师辩护意见的重要性,明确了侦查机关对律师意见“应当依法予以核实”的要求,将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发挥有效作用创造积极条件。
    强化辩护律师在法庭调查中质证权。意见对于有效解决当前律师辩护中存在的“发问难”和“质证难”问题,促进庭审实质化具有重要作用。
    强化辩护律师在庭审中的辩论权。意见对增强律师辩护的有效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产生积极影响。
    强化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意见提出要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强化律师的行为规范。意见规定,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于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进一步强化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
    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刑事辩护率低,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及时获得法律帮助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为此,意见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这一规定将对充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及时获得法律帮助发挥重要作用。
    进一步强化司法鉴定职能作用
    长期以来,刑事诉讼中存在不同鉴定机构在程序、标准上不统一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诉讼效率和司法公信力。为此,意见提出要统一司法鉴定程序,落实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这对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统一证据裁判规则、防止因鉴定问题导致冤假错案、有效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意见提出建立证人、鉴定人等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弥补了鉴定人在刑事审判中出庭作证费用有关法律规定和制度规范的不足,有利于调动鉴定人出庭积极性,提高鉴定人出庭作证率和审判效率。
    □专家分析
    为什么诉讼制度要以“审判”为中心?
    过分依赖书面材料容易导致冤假错案发生
    呼格案、张氏叔侄案、陈满案……近年来,一批冤假错案陆续被纠正,其背后反映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更发人深思。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指出,我国过往“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实践造成庭审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庭审流于形式,使得刑事诉讼通过法庭审理发现事实真相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大打折扣,既不利于有效追究犯罪,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格局可被称作‘顺承模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表示,过去的刑事诉讼程序从侦查经起诉再到
    审判环节,始终处于接力传承的状态。如同一叶扁舟顺流而下,作为源头的侦查一旦成型,就将左右后续程序的走向。处于“下游”的起诉、审判通常只能承接侦查结论,很难作出颠覆性改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此次出台的意见开宗明义,直指现有刑事诉讼制度的症结。
    卞建林认为,这份意见明确要求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既体现了现代刑事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方向。
    “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理念置于‘以审判为中心’的政策语境中,无疑具备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核精神。”李奋飞说,“随着这份意见的出台,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实际已经落地生根,这也可被看作是摒弃旧有诉讼模式的标志。”
    被告人在庭审中辩护权得到最有效保障
    “为何诉讼制度要以‘审判’为中心?这是因为人民法院所主持的庭审活动具备程序正义的最完整形态,对案件的认识和处理建立于庭审活动中控辩双方对证据、法律意见的充分讨论和辩驳之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晓娜说,在庭审中被告人的程序参与权、辩护权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各种证据、主张、观点、意见都得到来自正反两个方面的充分讨论和反驳,在此基础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最科学和公正的。
    不少专家都认为,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否认侦查、审査起诉程序的重要性。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收集、审查证据和适用法律的质量关系到整体的案件质量,进而也决定着判决的质量。诉讼制度的改革,最终就是要让每一起案件的判决都能经得起历史考验。
    “应该看到,这份意见从完善庭前会议到规范法庭调查程序,从健全质证规则到保障法庭辩论机制,从强化当庭宣判到严格依法裁判,都是在着重强调庭审实质化。此外,意见将辩护律师的活动空间作了进一步延展,以矫正控辩失衡。”李奋飞说,意见还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给予了全方位覆盖,彰显了司法人权保护的内在精神。
    卞建林认为,对于诉讼制度改革,意见已经作出了具体部署。包括要求所有定罪的事实证据都要经得起法律检验,严格落实疑罪从无,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上发挥决定性作用等。
    “总而言之,就是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将其作为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和切实保障人权相统一。”卞建林说。
    改革“倒逼”侦查起诉审判形成更严格标准
    专家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运行机制,重在理顺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分工配合制约的关系,实际上也对所有司法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具体审判过程中,审前活动的办案质量、证据的扎实程度,直接决定了法庭审理的走向和公正程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说,“因此,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绝不是法院一己之力所能完成。缺乏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积极参与,法院就会或因控方证据不足、不符合有罪的证据标准,冒着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的风险遽然裁判被告人无罪;或迁就控方的证据缺失,冒着错及无辜的风险贸然裁判被告人有罪。”
    “意见提出,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要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等等。”魏晓娜认为,这必然会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促使侦查、起诉工作形成更严格的标准。
    吴宏耀同时表示,意见提出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这两个方面事实上构成了此次司法改革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只有二者同步推进,才能真正实现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改革目标。”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魏晓娜说,“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会牵动诉讼理念层面的更新和变革,也会涉及宏观诉讼结构方面的调整,但最终仍会落实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上。”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三、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移送、审查、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以及庭外核实程序。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和程序。完善见证人制度。

  四、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对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一般应当提取原物、原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送检。证据之间有矛盾的,应当及时查证。所有证据应当妥善保管,随案移送。

  五、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六、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

  七、完善补充侦查制度。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明确补充侦查方向、标准和要求。规范补充侦查行为,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八、进一步完善公诉机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对被告人不认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庭前准备和当庭讯问、举证、质证。

  九、完善不起诉制度,对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完善撤回起诉制度,规范撤回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十、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听取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

  十一、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当单独质证;对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简化举证、质证。

  十二、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健全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对因作证面临人身安全等危险的人员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建立证人、鉴定人等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完善强制证人到庭制度。

  十三、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法庭辩论应当围绕定罪、量刑分别进行,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主要围绕量刑进行。法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辩护权。

  十四、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一律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规范定期宣判制度。

  十五、严格依法裁判。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十六、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对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加强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规范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抗诉工作,保证刑事抗诉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十七、健全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

  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十八、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于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九、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对扰乱法庭秩序、危及法庭安全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对未履行通知或者指派辩护职责的办案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二十一、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来源:法院图书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