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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四大用途

发布日期:2016-10-14    作者:110网律师

由于我国征信体系尚未完善,加上法院的执行力度不够,借钱能顺利回收的也是占小部分比例。违约预期将是“家常便饭”。在民间借贷的市场上,各个出借主体都有着自己的一套催款措施。譬如:1.受让银行不良资产的专业机构在追索银行转让的逾期借款时,往往再次委托打包给“催债公司”或者“商务公司”,由此类催债商务公司通过自己的方式对借款人进行追讨。2.小贷、典当公司在对待逾期违约借款时,往往安排内部的法务或者催收专员进行前期催讨以及转变为后期的批量诉讼。3.高利贷或者民间专业的放贷团体在对待不能按时还款的借款人时往往采取逼迫、恐吓等私力救济途径。4.普通公民、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在面对借款人逾期或者赖账的情况下,一般会委托律师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追索债务。
这里要讲的是催款的一种措施就是向借款人致发律师函。所谓“律师函”就是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向受函相对方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具体到催款律师函就是,律所接受出借人的委托,按照其陈述的借款事实,由承办律师根据出借人对事实的陈述以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草拟针对该借款事件的专业法律意见并督促借款人及时履行相关付款义务,最后告知借款人仍不履行的相关法律责任。故有人称之律函为一封“合法的恐吓信”。
这里,我们先来看一下催款律师函的基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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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函


(2016)沪和律函字第 号

致:

_______女士/先生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证券大厦 楼
联系电话:
上海_____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接受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______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贵方与委托人间借款合同的履行事宜,特致函如下:
一.据委托人陈述:贵方与委托人于2015年1月23日签订编号为:X150123的《借款协议》一份,委托人向贵方出借人民币共计74256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月23日至2016年1月15日,还款期共计12期,每期(每月15日)还款本息为6608元。截止到发函之日,贵方只支付一期本息金额。委托人就此向贵方主张按约还本付息,贵方对此不予回应。
二、基于以上事实,本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委托人与贵方已经成立合法有效之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对贵方及委托人均具有法律约束效力。贵方为借款人,委托人为出借人,贵方与委托人均应依法、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同时享受相应权利。现委托人已经及时、足额地向贵方交付了约定款项,而贵方亦应按约及时、足额地向委托人履行支付还本付息之义务,但遗憾的是贵方距每期还款日已严重逾期,已构成违约,依法、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三、鉴于,贵方前期的还款付息信用,望贵方能重视此事件的后续处理,并理解因贵方拖欠借款而导致委托人资金周转之困境,以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及秉承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在收到本律师函3日内与委托人或本律师联系回复还款事宜。
四、若贵方未在上述期限内给予答复或虽给予答复,但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本律师将不再另行致函告之,将直接根据委托人授权依法追究贵方的拖欠借款的法律责任。届时,由此产生的讼累及一切与诉讼有关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必要费用将由贵方承担,同时,本律师将保留通过其他途径以维护委托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特此函告!


上海__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
联系电话:

二0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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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一封律师函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究竟有哪些法律意义上的作用呢?

第一:一封好的律师函就是一封具有威慑力的“合法恐吓信”
借款人之所以逾期违约,至少表明其财务暂时有危机了,一时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或者可能是资金有限,借款人在面临其他债务同时到期的情况下,根据债务的轻重缓急,对于偿还顺序做出安排;亦或是借款人有钱但是出于侥幸心理,就像赖账或者拖延。所以出借人给到借款人的催款压力毕竟有限,因为此时借款人掌握主动权。一封好的律师函,往往对于心存侥幸的借款人产生强大的心理压力,从而督促其自觉履行债务。那么律师函如何从心理上对债务人展开强大的攻势呢?律师函不同于恐吓信,是基于其完全站在法律与事实的高度,通过对债务人逾期违约所将产生的法律风险展开叙述,并向债务人进行厉害陈述,使之会基于违约成本所导致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从而一般会迫于此种压力而像出借人妥协。
第二:一封好的律师函可以帮助出借人挽回借款利息损失
笔者通过代理众多民间借款案例,经过大致统计,一半不到的借款双方会在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大部分民间借贷都是熟人接待,发生借款大多是也是资金周济而不会附带计息,尽快出借人计息,也是碍于情面不愿通过书面方式约定,而是通过口头约定。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那么法律视为无息借款。所以一旦出借人无法举证证明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过利息的话,那么将不得主张利息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其中笔者认为按期还款,不仅包括到期一次性还款的情形,还包括分期还款的部分批次预期也是属于未按期还款,针对部分预期的批次款项在主张按期归还后,对方不及时履行的,也算未按期还款)。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是未约定还款期限又未约定利息的借款,如何主张利息呢?此时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只要借款人委托律师向出借人发一封催款函,告知其限期履行(根据法律规定,未约定还款期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那么在限期之后的时间里,借款人就要支付利息,利息标准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以内。所以一封好的律师函,可以帮助出借人证明催告事实以及证明借款人支付利息的起算点。
第三:一封好的律师函可以帮助出借人提前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其提前一次性还款。
现在大多数的民间借贷开始逐步规范,出借双方在办理借款手续时一般会签订具体的借款合同并约定各项条款,其中也包括提前解除借款合同的条款(也即提前宣布借款到期)。根据借款合同的一般特征,行使解除权的情形无非是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转移财产/逾期支付阶段性利息/或者拒不提供担保等。出现这些情形往往会危害借款的安全,甚至影响到届时的还款。故出借人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权并宣布借款提前到期。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一方须按照法定形式予以解除,而并非自动解除。故出借人委托律师致函于对方无疑在形式上是最佳方案。大多数民间借贷在借款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函后,如在律函要求的期限内一次性还款付息的话,接下来出借人将提起诉讼,那么在之后的法院裁决阶段中,法院对于解除事由认定属于合法解除后也将判决借款人提前还款。
第四:一封好的律师函可以帮助出借人及时中断诉讼时效,防止时效灭失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对于一般债务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法律规定是2年,起算点为债务履行期届满的次日。如借款期限为2015年6月18日至2016年6月17日,那么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出借人在2016年6月17日没有收到还款后,可以在接下来的两年内向借款人追讨,即在2016年的6月18日至2018年6月17日之前都可以主张。超过2018年6月17日再去主张,则借款人在法律意义上就没有义务去履行这笔债务了。但是法律在此有设置了一层时效中断制度,即只要出借人在在2016年的6月18日至2018年6月17日之前曾向借款人主张过这笔借款,那么时效将产生中断的效果,将重新予以计算。如出借人在2017年的10月2日发短信给借款人,要求其归还借款,那么将在这一天时效中断,中断即重新计算。故新的时效期间为2017年10月3日至2019年10月2日。所以,及时向借款人主张债权还是非常有必要的。当然怎么主张,律师函无论在表达形式还是认可度上,均有天然优势。法院在审查出借人以律师函的方式主张债权的认可度上还是非常高的,只要出借人以合理的形式向借款人发出(包括邮寄、电子发送、转交等)均可中断时效,保障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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