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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同志亲自指导起草一九八二年宪法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适应新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制定的。在起草这部宪法过程中,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专门召开8次会议讨论,宪法修改委员会开了5次会议、有3次都是逐章逐节逐条讨论修改,并在全民中进行了4个月的讨论,才提交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邓小平同志亲自领导了这次修宪工作。他高瞻远瞩,深思熟虑,果断地提出了修改宪法的建议,对新宪法起草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国家体制方面的一系列问题,都及时、明确地提出了意见,对这部宪法的制定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我参加了这次修宪工作,深切感到修宪中遇到的许多难题,都是在小平同志亲自指导下正确地解决的。在我们纪念这位伟人诞辰一百周年之际,缅怀他在这方面的功绩,重温他的重要指示,仍然感受到极大的启发和教益。

  小平同志提出全面修宪

  在八二年宪法制定之前,我国先后制定过三部宪法。1954年制定的宪法是一部比较好的宪法。1975年制定的宪法,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粉碎“四人帮”后制定的1978年宪法也受“文革”较大的影响,仍然肯定“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坚持以“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为指导思想。这显然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客观现实很不适应,而且越来越不适应。因此,三中全会后,1979年和1980年就不得不接连对七八年宪法作了两次个别内容的修改。1979年重新修订地方组织法时,根据各方面、各地方提出的取消革命委员会、恢复人民委员会,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等问题,彭真同志向中央写请示报告,提出三个方案:一是用立法形式把革命委员会体制固定下来。这样做,不赞成的人可能很多。二是取消革命委员会,恢复人民委员会。这样做在名义上虽然取消了革命委员会,但对于扩大人民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一定能有多大实质性的帮助和改进。三是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务委员会,并恢复人民委员会(包括省长、市长、县长等职称),这个方案可能比较好些。三个方案究竟采取哪个?请中央决定。小平同志很快批示:“我赞成第三方案,相应的这次人大只修改宪法这一条,其他不动。这个问题建议在人大会前议一下。”中央政治局常委讨论同意后,按小平同志批示的原则修改了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并根据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代表的意见,将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在1980年,针对一些人动不动就用“文革”的错误方法贴大字报,特别是北京西单墙一度大字报贴得很多,引起严重的思想混乱和社会动荡。小平同志提出,要取消七八年宪法关于“四大”(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规定。他指出,“四大”只能助长动乱,只能妨碍四个现代化,也只能妨碍民主和法制,作为一个整体看,从来没有产生积极的作用。因此,修改宪法这一条,“在保障国家政治生活的安定方面,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取消了“四大”。这两次修改都是邓小平同志亲自作的决策,解决了当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党中央和小平同志仍然认为,这样修改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全面修改宪法。

  1980年8月18日,小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讲话,系统地阐述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问题。他提出,中央正在考虑进行的重大改革,第一项就是将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小平同志指出:“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小平同志这个讲话,实际上为起草八二年宪法确定了重要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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