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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涉嫌受贿罪的庄某无罪辩护获成功

发布日期:2016-10-24    作者:秦绪敬律师

案情简介:庄某因涉嫌受贿罪,被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庄某在任市建设监理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向李某出借公司监理资质,为李某谋取利益,收受李某13000元,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庄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的妻子陈某找律师,委托律师为庄某的二审辩护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阅卷,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庄某,分析案情认为:在案发前即司法机关对庄某采取措施之前,庄某将从李某处所的5元好处费悉数退换与李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之规定,庄某行为不应构成受贿罪。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秦绪敬律师向二审法院提出了庄某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在核实相关证据后,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庄某无罪。通过律师的辩护,使得被告人庄某由一审中构成的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变为无罪。

被告人庄某受贿罪一案的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本案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庄某涉嫌受贿罪案件二审的辩护人。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并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现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案情。
被告人庄某系市建设监理公司经理,任职期间曾将公司监理资质出借给李某某,并收受了李某某13000元。但是在纪委对庄某进行调查时,庄某就已经将收受的13000元退还给了李某某,纪委调查结果认为庄某构成受贿罪,后移送某检察院,一审法院认定庄某构成受贿罪,并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庄某不构成受贿罪。
本案庄某在纪委调查时就已经将收受的13000元退还给了李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之规定,庄某行为不应构成受贿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庄某某并不构成受贿罪,应依法宣告无罪,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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