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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算违约?合法权益需争取

发布日期:2016-10-28    作者:陈裕琪律师
当两个人建立某一种关系签订合同时,合同上白纸黑字将会成为两人约定的事项,具有法律相应。一旦一方违反或不履行,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当涉及到权益被侵犯时,合同的存在就尤其重要了。
买房卖房的过程复杂且涉及的金额较大,双方都需严谨,花一百倍的心思对待,少有不慎则会人财两空。毕竟钱是一个敏感的东西,没有它则无法生存。姜某和姚某和耀江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姜某向耀江公司购买“上城”项目住宅小区22单元501室,总房款647448元。
合同签订后,姜某和姚某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准备好在约定的交房时间住进去,但是耀江公司却未能按期交房。公司不按期交房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恐慌,担心是个空壳公司携款逃走。那姜某他们辛苦赚的钱都会付诸东流。有些人,努力一辈子也没钱买起一套房,“房奴”一词也正面的反映了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现状。
姜某就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向耀江公司出具了书面说明,之后一直未能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姜氏夫妇。对此,广东正大元陈裕琪律师认为,耀江公司延期交房已经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姜某和姚某的合法权益。按合同耀江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则逾期不超过60日的,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姜某和姚某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60日的,姜某和姚某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耀江公司应当自姜某和姚某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项,并按原告累计已付款的1%向姜某和姚某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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