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债拘禁他人 一男子获刑八个月
发布日期:2016-10-29 作者:柴海艳律师
严某与刘某有债务纠纷,被告人白某得知后,声称可以帮严某找到刘某追讨欠款。2014年6月22日21时许,白某与蔡某等3人来到医院,发现刘某刚从医院出来行至住院部大门口,白某持刀冲上去将其控制,刘某反抗时手臂受伤。此时,其他男子上前围住刘某并言语威胁,将其挟持上了蔡某的小车,并给其套上了一个厚布头袋,然后将其挟持至白某屋里。期间,白某发信息通知严某。白某将刘某挟持到屋里后,将其关进了一个事先准备好的长1M、宽60CM、高60CM的铁笼子里面。6月23日13时许,得知消息的严某也来到该处,然后要求与刘某把帐算清楚,刘某被迫同意还钱,后严某以去买手机给刘某找人要钱为由,安排白某继续看守刘某。6月24日1时许,白某醒来发现刘某已逃走,在发信息告诉严某之后与蔡某一起骑摩托车逃离了现场。2015年10月21日,白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拘禁他人的事实,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为索取债务,采取拘押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白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案发后,被告人白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决如上。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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