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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毕业的学生毕业后将户籍迁回原籍是否应当享有本村村民待遇

发布日期:2016-10-31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案情简介】

刘某某出生后户口一直登记在长安区某村民小组,2005年9月份因上学将户口迁出,2008年大学毕业后又将户籍迁回原籍,此后至今再未迁出。2012年7月份,该村组给本组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40000元,却拒绝给刘某某分配。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征用土地补偿款是对被征用土地所有人的补偿,该补偿应由土地共有人共同享有。原告因出生取得被告村、组户籍,后因上学迁出,毕业后又迁回原籍,至今户籍登记在被告村组,具有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登记户籍时间在被告村征地款分配方案限定的统计户口时间之前,亦未在别处享受村民待遇。故,原告应享有与本组其他村民同等待遇,二被告应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该原告所在小组承担给付之责,被告村委员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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