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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发生事故如何区分各方责任?

发布日期:2016-10-31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案情简介
孙某和张某系好友。2008年7月25日,两人受朋友之托,去朋友未婚妻家送定亲礼。女方家摆酒设宴,对两人热情接待。酒足饭饱后,孙某搭乘张某驾驶的货车回家,在行驶过程中,车辆与其他车辆相撞,致孙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乘车人孙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孙某将肇事者张某、肇事车辆所有人田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万余元。
案例评析
好意同乘,是指个人之间免费搭乘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若搭乘人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的,适当减轻被搭乘机动车一方对搭乘人的赔偿责任。
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好意同乘现象较为普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好意同乘节省了道路交通资源。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搭乘人与被搭乘机动车一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或对簿公堂的案例屡见不鲜。
确立好意同乘的赔偿原则,既是对搭乘人所受伤害的有利保护,也是对被搭乘机动车一方的适当限制,一方面,搭乘人搭乘被搭乘机动车,绝不意味着搭乘人自愿承担风险,不能认为搭乘人放弃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权利,被搭乘机动车一方也不能因为搭乘人免费搭乘,而无视交通法规,置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好意同乘不能作为被搭乘机动车一方的免责理由。
本案中,孙某在明知司机张某是酒后驾驶的情况下,仍然积极搭乘。孙某未尽到好意同乘的相关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判决
在该案中,由于张某是好意让孙某免费搭乘,最终却好心办坏事,因此其是否承担责任,成为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点。好意同乘的定义是无偿同乘,即搭便车、搭顺风车。但由于法律没有关于好意同乘可以在交通事故中减责的规定,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最终判令张某赔偿孙某各项损失共计18.7万元;田某对此承担补充责任。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述至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好意同乘者并非客运合同关系中的乘客,作为无偿的同乘者应根据生活常识和个人认知水平对车辆状况、驾驶人的状态,以及车辆的行驶状态尽到必要的关切和提示。而在张某酒后驾车的情况下孙某主动乘坐,其对于自身处于危险中持一种漠然的态度,故对其自身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所以,认定张某对孙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孙某对其自身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据此,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孙某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田某对张某的赔偿承担补充责任。
法规链接
《民法通则》第119条,《合同法》第302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
案例评析
好意同乘,是指个人之间免费搭乘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若搭乘人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的,适当减轻被搭乘机动车一方对搭乘人的赔偿责任。
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好意同乘现象较为普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好意同乘节省了道路交通资源。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搭乘人与被搭乘机动车一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或对簿公堂的案例屡见不鲜。
确立好意同乘的赔偿原则,既是对搭乘人所受伤害的有利保护,也是对被搭乘机动车一方的适当限制,一方面,搭乘人搭乘被搭乘机动车,绝不意味着搭乘人自愿承担风险,不能认为搭乘人放弃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权利,被搭乘机动车一方也不能因为搭乘人免费搭乘,而无视交通法规,置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好意同乘不能作为被搭乘机动车一方的免责理由。
本案中,孙某在明知司机张某是酒后驾驶的情况下,仍然积极搭乘。孙某未尽到好意同乘的相关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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